发布机关: 孟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孟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孟政〔2022〕16号 有效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29日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孟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孟政〔2022〕16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孟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和孟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孟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孟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9日


孟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践行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动员全社会力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进一步提高社会卫生健康综合治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豫政〔2021〕25号)《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除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根据地方政治、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日常工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应建立健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以下简称爱卫会),成员由有关部门组成,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与监督;

(二)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以及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与除害防病工作;

(五)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开展检查活动;

(六)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七)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爱卫办属于爱卫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爱卫会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卫健委、发改委、城管局、交运局、住建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教体局、文广和旅游局、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单位组成,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需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乡(镇)长、主任兼任爱卫会主任,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内设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配备专(兼)职人员,以上组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统一领导,开展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八条 每年的四月份为爱国卫生月。各级爱卫组织应组织开展以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宣传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爱国卫生月活动。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知识水平。

(一)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设置健康教育专栏,经常性地开展爱国卫生知识与健康教育宣传;

(二)社区、学校、医疗机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共场所等应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学校、托幼机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

(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通过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电子屏幕,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场馆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

(四)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的健康教育;

第十条 市政府应按照要求,制定卫生城镇、健康城镇创建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镇村建设规划,开展以普及卫生知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卫生乡(镇)、卫生村建设活动,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争创卫生镇、村、户。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培训;负责病媒生物分布、侵害及密度的监测、药物敏感调查、预防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并定期将相关结果报送市爱卫办。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医院、学校、宾馆、饭店、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市政管井、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从事卫生杀虫与灭鼠的专职、兼职人员,应接受市级以上爱卫会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城管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设置等标准并组织实施。

城市沿街单位和商户实行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卫生秩序“三包”制度和门内卫生制度。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制管理,应在责任区醒目位置设置“三包”标志。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污染防治,区域噪声达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无劣五类水体。城管局杜绝城市露天烧烤现象,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医院、屠宰场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场所,必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实行长效卫生机制管理。达到下列基本卫生要求:

(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配齐保洁人员;

(二)垃圾收集清运及时,不乱扔、乱倒垃圾、污物;

(三)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土堆、粪堆及污水坑,柴草堆定点存放;

(四)庭院清洁,物品堆放整齐;

(五)村民饮用安全卫生水,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六)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村内不散养牲畜、家禽;

(七)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取得许可。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应符合卫生要求。清洗消毒制度落实到位,防蝇、防鼠等病媒生物防制设施齐全且达标。

食品经营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工作衣、帽穿戴整洁,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限定品种经营。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摊位进店、划行归市、定点定位经营。加强活禽、水产品销售等的规范管理。

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

市场环卫设施齐全,有专职保洁人员,定位、定责、定时清理场地和厕所。实行全日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流动商贩管理规范,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八条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第十九条 加强控制吸烟、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鼓励公职人员、教师、医护人员带头戒烟。全面推行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建设。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制定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标,应保障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居民楼院卫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应符合下列基本卫生要求:

(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定时清扫,保持卫生清洁;

(二)醒目位置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三)楼道、楼院无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以下简称“十乱”)现象;

(四)楼院符合硬化、绿化、美化要求;

(五)楼院内应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定期开展“四害”消杀工作,“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六)楼院内住户阳台、窗外、门口等不设置、悬挂和摆设有碍观瞻的设施和物品;

(七)楼院内小餐饮店、小食品加工店、小副食品店、小理发店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基本卫生要求:

(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二)责任区卫生和内部卫生管理有序,无“十乱”现象,无卫生死角,不焚烧废弃物;

(三)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无垃圾积存;

(四)食堂卫生清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厕所清洁卫生,防蝇设施完善,无蝇蛆和粪便积存,排污管道通畅,无污水、粪便冒溢;

(六)定期开展对“四害”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预防控制措施,“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七)单位环境建设符合硬化、绿化、美化要求。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月活动、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以除“四害”为主的病媒生物防制等爱国卫生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组成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渠道,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爱卫会设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市政府聘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设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爱卫会应建立重大事项协调、督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等机制,加强爱国卫生监督与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爱卫会应做好卫生城镇、健康城镇、无烟单位、“卫生三小”创建和动态管理工作,加强对已创建达标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孟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孟政〔2018〕47号)同时废止。


孟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以及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群众队伍与专业队伍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采取以治理环境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第四条 市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本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经费和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城区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财政承担。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物管居住区、集贸市场、建拆工地、经营门店等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担。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具体负责本辖区日常管理工作。

(一)组织制订辖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三) 对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 对专业机构的预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七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工作,实行“谁主管、谁监督、谁负责”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机制。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动态报道工作。

(二)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和收购、储存原粮的粮库、粮店、面粉厂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三)教体局:负责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学生食堂、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四)科工局:负责所管辖厂矿企业等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五)财政局: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的落实,并随着城区范围扩大增加防制经费,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正常开展。

(六)住建局(房管中心):负责建筑工地、物业小区、保障性住房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七)交运局:负责汽车站、驾校、汽车修理厂及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八)水利局:负责河道、水库、水系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九)供销社:负责定点屠宰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十)商务局:负责大型商场超市、加油站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十一)文广旅游局:负责文化场馆、网吧、歌舞厅、影剧院以及A级景区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十二)卫健委: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宾馆、足浴、浴池、游泳馆等经营性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指导实施突发病媒生物传染疫情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理。

(十三)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林区、草原、湿地、所管辖景区(自然保护地)等场所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十四)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药店、农贸市场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十五)城管局: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整洁的市容市貌;负责对城区垃圾处理场、城区下水道、环卫设施、公共绿地、游园广场、集中式供水单位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十六)人防办:负责各类人防工事,尤其是居民小区内暂作为地下停车场的人防工程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的监督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卫健委疾控中心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并定期向市爱卫办报告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数据和有关资料。


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

第九条 城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行单位责任制。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C级以上控制标准。

(二)对于公共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凡责任主体明确的,由具体责任人负责;集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个体经营户负责;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爱卫办依照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责任人。

(三)城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条 农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污水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垃圾中转站、村庄道路、公共厕所、河沟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组织村民开展庭院清洁行动,清除卫生死角,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同时,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农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宣传教育和督导检查工作。

(二)村民应做好居住场所、经营场地及承包责任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通过清除孳生地、完善预防控制设施等手段,有效控制病媒生物。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和居民应当按下列要求科学、规范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一)防鼠灭鼠。有防鼠灭鼠措施,做到门窗严密,合缝、墙壁无孔洞、顶棚无洞隙,下水道一律采用暗沟,同时建防鼠门,安防鼠网,放毒饵盒,堵塞鼠洞。提倡采用粘鼠板、毒饵等物理、生物方法灭鼠,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急性剧毒鼠药等药物。

(二)防蟑灭蟑。封堵蟑螂藏身的孔洞缝隙,定期查找清除卵鞘,密闭储放食物。提倡采用粘捕、杀虫剂等方法杀灭蟑螂的成虫和幼虫。

(三)防蝇灭蝇。按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修建改造足够的基础公共卫生设施,并加强日常的清洁和维修管理,提倡生活垃圾袋装化,公共垃圾容器密闭化,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箱(桶)清洁,并按需喷药杀灭蝇。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地区不得设置露天粪缸;人畜粪便、垃圾、污水处理达到无害化要求。重点单位和场所必须配置纱门纱窗、风幕机、灭蝇灯等防蝇灭蝇设施,提倡采用灭蝇灯、杀虫剂等方法杀灭蝇。

(四)防蚊灭蚊。做好河、塘、沟等各种水体改造,清淤治污;填平废沟,翻缸倒罐,严格控制蚊虫的各种孳生水体。提倡用养鱼、杀虫剂等办法杀灭蚊幼虫和成蚊。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单位、宾馆酒店、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等人员集中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单位和学校集体食堂)、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花卉市场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爱卫办对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各级各部门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招标采购中,要采购符合条件的机构。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剂、药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或者伪劣的灭鼠杀虫防治药剂、器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爱卫会定期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活动,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职责的单位,由爱卫会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或报市政府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由其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未依法处理的,爱卫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阻碍或拒绝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孟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孟政〔2018〕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