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政〔2024〕10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孟州市住宅小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孟州市住宅小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4日
孟州市住宅小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完善住宅小区功能,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建设完整居住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焦作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焦作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项目配套设施,主要指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附属建(构)筑物(包括大门、围墙、门卫、物业用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养老、托育、幼儿园、公厕、垃圾转运站等设施)以及小区道路、雨污水、供水(含高层二次供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含有线数字电视)、景观绿化、照明、环卫、停车(位、棚、房,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充电桩(端口)、海绵城市、无障碍等设施。
第三条 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申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配套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时,住建、城管、民政、教体等行业主管单位应对配套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指导意见。
有关行业主管单位和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加强对住宅小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督或技术指导,对参建单位违反施工图设计、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规范的行为及时监督提醒,保障住宅小区项目配套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政策以及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 住宅建筑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住宅建筑分期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养老配建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配置高位消防水箱的楼栋应当主要安排在首期建设,其他配套设施也必须与房屋建筑同步分期建设,确保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区域功能完整,周边场地清洁,与外部连接道路畅通,与后期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和安全措施。
第五条 住宅小区项目配套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海绵城市等政策要求。
第六条 住宅小区项目配套设施工程开工前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可以将供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等配套设施以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EPC)委托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建设,专业经营单位对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相关设施的后期运营维护工作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并结合相关单位对住宅小区项目绿地、停车(位、棚、房,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充电桩(端口)、物业用房、养老、托育、幼儿园、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公厕、垃圾转运站等设施规划指标的确定、过程监管,在规划核实时对规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在土地出让环节应对养老、托育、幼儿园、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公厕、垃圾转运站等配建设施是否无偿移交进行明确。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住宅小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小区道路、雨污水、大门、门卫、围墙、照明、海绵城市、无障碍、物业用房、养老、托育、幼儿园、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公厕、垃圾转运站等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以及建设过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将以上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经审批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核查规划要求配建的环卫设施(包括要求配建的公厕、垃圾转运站等)工程是否按规划指标和政策标准进行建设,对配建设施出具书面意见。
市民政局负责核查规划要求配建的养老设施是否按规划指标和政策标准进行建设,对配建设施出具书面意见。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核查规划要求配建的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是否按规划指标和政策标准进行建设,对配建设施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建设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应当将电力设施设计报供电企业审核,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电力设施设计出具审核意见,对新建住宅项目受送电装置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并出具检验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建设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的,应当将供水设计方案报供水企业进行技术审查,供水企业应当对设计方案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对施工过程进行技术指导;供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住宅小区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小区集中供热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供热企业参加,供热企业不得拒绝。未通知供热企业参加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住宅小区通信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新建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通信管理部门备案。未按要求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新建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景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就景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征求市城市管理局的意见;景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住宅小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的过程监管,给予技术指导并对竣工验收出具书面意见,确保住宅小区景观绿化达到园林式居住区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项目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燃气、供热、电力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无偿移交给各专业经营单位,同时移交配套设施清单、竣工图等竣工资料,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以入住率、开通率等原因拒绝接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时,应确保住宅小区项目各项配套设施已按要求完成建设,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不得拒收建设单位移交的配套设施竣工资料,变相阻碍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应验收合格,并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生活用水接入城市供水管网,不得使用临时用水,实现供水抄表到户。
(二)小区用电接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分期建设的,可根据供电企业的有关规定由其接收后,实现供电抄表到户。建设单位已将物业、电梯、消防、公共照明、公共充电设施等专用电力设施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
(三)小区民用燃气接入城市供气网络,并实现并网。
(四)小区供热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并实现并网。市政供热管网尚未覆盖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小区建设单位、供热企业具体协商,保障小区内供热管网建设到位,避免二次开挖;具备供热条件后,供热企业应当无条件接收、并网供应。
(五)小区雨污水分别排放,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并已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备案。
(六)完成验收区内环卫设施(含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厕、垃圾转运站等设施)建设。
(七)完成验收区内道路、无障碍设施、围墙、大门、门卫、绿化、照明以及规划要求配建的养老托幼、社区综合服务等设施建设。绿化设施因季节原因无法及时完成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按时完成绿化配套的书面承诺。住宅建筑分期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的,在最后一批住宅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应全部完成。
(八)停车(位、棚、房,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和充电桩(端口)应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成,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九)物业管理用房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完成,已设置公示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十)通信设施已实现光纤到户。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项目配套设施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承建单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发改、工信等行业部门应结合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指导各专业经营企业对住宅小区范围内相关设施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施工费用进行测算,出台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供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设施施工费用的市场指导价,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前,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已完成施工图审查且主体工程已开工的,配套设施建设应达到本通知第十四条要求。具体操作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商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