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因此,住宅小区相关配套设施工程应纳入住宅小区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和竣工验收监督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即将实施的《焦作市城乡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绿化设施、水电气暖设施、养老、教育、社区综合服务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移交等工作提出要求。
二、出台目的
住宅小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内容以及建设管理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众多。当前,我市无住宅小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住宅小区项目的道路、排水、供水、燃气、电力、供热、绿化、照明、围墙等基础设施以及规划配建但独立建设的物业用房、养老托幼等配套设施未纳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监管范围,建设、管理、移交工作不规范,造成部分配套设施未能实现国家要求的标准,未能充分发挥服务功能或存在质量问题,业主关于水、电、气、热、停车充电等配套设施的信访问题突出。鉴于以上情况,尽快制定出台我市住宅小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对于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十分必要。
三、重要举措
《暂行办法》从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的范围、基本建设程序、行业主管单位和专业经营单位的职责、施工监管、验收移交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明确配套设施范围。涵盖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附属建(构)筑物(包括大门、围墙、门卫、物业用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养老、托育、幼儿园、公厕、垃圾转运站等设施)以及小区道路、雨污水、供水(含高层二次供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含有线数字电视)、景观绿化、照明、环卫、停车(位、棚、房,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充电桩(端口)、海绵城市、无障碍等设施;二是明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职责。住建部门统筹协调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有关工作并负责配套设施的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项目绿地、停车、充电桩、物业用房、养老托育、幼儿园、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公厕、垃圾转运站等设施规划指标的确定、过程监管、规划核实,在土地出让环节对有关配建设施是否无偿移交进行明确。城管、民政、教体等行业部门以及水、电、气、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确保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工作依法依规推进;三是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将配套设施工程纳入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范围。同时,对实行专业经营的水、电、气、热、通信设施的设计、建设工作区分为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发包给专业经营单位实施两类,分别明确了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质量责任以及交付使用应达到的要求。四是明确建设时序和建设标准。配套设施应当和住宅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住宅建筑分期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养老配建设施、有关消防设施应当安排在首期建设,其他配套设施也必须与房屋建筑同步分期建设,确保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区域功能完整,周边场地清洁,与外部连接道路畅通,与后期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和安全措施。同时,对各项配套设施最终的建设标准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