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 孟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孟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内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孟政〔2024〕13号 有效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4日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孟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内容的通知


孟政〔2024〕13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孟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内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为了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孟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孟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孟政〔2024〕2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原文件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三)项,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修改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