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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孟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内容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12-04 浏览量:

一、出台背景

孟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2月2日印发的《孟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孟政〔2024〕2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三条,“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第(三)项,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

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即将于202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024年7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明确表示,“严格禁止给退休回乡干部职工分宅基地建房”。

为了与法律法规、领导讲话精神契合一致,更好推进孟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必须取消第十三条第(三)项条款。

2024年11月,制定起草了《关于修改孟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内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市直相关单位8家及11个乡镇办事处征求意见,均无意见。2024年11月26日,经孟州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正式印发。

二、政策解读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只能提供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使用。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禁止给退休回乡干部职工等分宅基地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