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 孟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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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孟政〔2024〕2号 有效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18日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孟政〔2024〕2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孟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孟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2日


孟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规范农村村民自建住房(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焦作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焦作市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国土空间规划包含五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由所辖乡镇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编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市住建局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要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第二章  村庄规划与风貌管控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市域村庄分类和布局专项规划,在全市范围内,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对所有村庄进行科学分类,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组织、指导全市各乡镇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建立以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由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规划师、乡贤、村委干部、群众代表等共同组成的乡村规划委员会。确定一位负责同志担任主任,制定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乡村规划委员会运行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统一管理村庄规划编制与实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农房建设、风貌管控的有效管理,规范村庄规划建设行为,杜绝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的随意性。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为村民住宅建设预留用地空间。

第八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年度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情况统计调查,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村集体要充分挖掘村内荒坑、荒地、荒宅等土地资源,依法依规收回集中供养五保户闲置的宅基地,集中整合规范使用。宅基地建房用地涉及交通、水利、林业、电力等用地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村庄规划应延续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第十条 市住建局要结合我市村民安居需求、气候条件、地形特点、传统文化和传统民居风貌等因素,组织编制10套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无偿提供给村民选取使用。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或其他专业设计),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

第十一条 乡镇村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纳入村庄规划。

第十二条 对村民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或注册设计人员设计的施工图纸,乡镇政府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核设计规范和建筑风貌。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

(四)原宅基地影响镇、乡、村庄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而无宅基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新划拨的宅基地,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和城镇郊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约2分);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约2.5分);丘陵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约3分)。

第十五条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涉及建新拆旧的,需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围绕四个方面进行审核讨论。①申请农户是不是本级组织成员;②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申请理由是否充分;③拟用地权属是否存在争议;④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讨论通过后,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村级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村级上报乡镇政府的材料包括身份材料、申请表、承诺书等。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成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工作的副职任副组长,下设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各乡镇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公室人员要做到专职专用。

乡镇政府要在便民服务窗口专设一个审批窗口受理申请。服务窗口要做到以下几点:1.推行“一次性告知”和“一窗受理”服务;2.公开承诺服务期限;3.管理制度上墙;4.实行群众对窗口人员服务水平进行评定或打分机制;5.现场设置意见反馈箱和意见簿。

收到村级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在经过实地核查拟用宅基地后进行联合审核。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涉及自然资源规划、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不予审批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严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别墅大院和私人会所。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审批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拆旧建新”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级组织。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赠予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五)宅基地选址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建房要求的;

(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十八条 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统一印制《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统一印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建设和登记

第二十条 村民要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

村民自建三层以上住房经乡镇政府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

第二十一条 村民自建住房可选用政府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也可委托具备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鼓励乡镇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绘制符合设计规范的图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住建局要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制度,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三层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参与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参与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具体承担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过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建房过程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劝阻、拒绝。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建材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钢材、

水泥等主要建材及时进行抽检,为农户提供建材质量检测和咨询服务。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新建及改扩建住房使用建材质量方面的基本安全知识,提高村民自建住房使用合格建材的安全意识,引导选用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标准的建材。要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建材,维护建材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 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要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乡镇政府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乡镇政府要明确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

村民确需在原有住房上加层的,要按照新建住房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二十七条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要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村民自建住房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闲置宅基地利用

第二十八条 在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财产权的基础上,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采取三种方式,充分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一是将有价值的房屋改建成图书馆、村史馆、养老中心等公共设施。二是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农户将村闲置农房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发展文化旅游、民宿等。三是对长期破败农房、荒芜宅基地开展“一宅变四园”(游园、果园、菜园、花园)。

第二十九条 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村民按照规划另址建房的,要按照承诺的时间无偿退回原有宅基地。

第三十条 鼓励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公职人员)将农村闲置住宅及宅基地上交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还鼓励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翻建住房的时候,将超出部分上交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在符合“一户一宅”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调整,引导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通过继承或利用其他渠道取得的宅基地调整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可以估价交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政府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落实巡查、报告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四条 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依法管好宅基地。村级组织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房村民和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

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乡镇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辖农村的街道办事处参照乡镇执行。

附件:1.孟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附件1—附件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