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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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孟州市国有资产资源资金清查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发文字号: 孟政办〔2023〕37号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07日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孟州市国有资产资源资金清查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孟政办〔2023〕37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孟州市国有资产资源资金清查处置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孟州市国有资产资源资金清查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6日


孟州市国有资产资源资金清查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盘活我市存量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三资”),有力支撑“稳增长、防风险、保民生”,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 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坚持构建新发展格局,在全市范围开展国有资产资源资金清查处置工作,通过清查摸底、规范管理、高效处置,加强政府资源统筹力度,有效将资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培植财源税源,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统一认识、高位推进。推进国有“三资”清查处置工作,是改革发展实现动能转换的破题之举,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要将“三资”清查处置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重点事项,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二)全面清查、精细分类。组织开展全领域、全口径、全覆盖清查,清查范围包括各级政府拥有、管控的全部“三资”。根据不同资产特点,在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国有资源、特许经营等领域,分实物、债权、股权、特许经营权等类别推进清查工作。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设备、存货等资产;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矿产、林业、水利、湿地、能源、土地等资源。

(三)高效处置、有效转换。在全面清查、分类梳理的基础上,制定处置工作方案,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工作要求,分步实施。按照“能用则用、不用可售、不售可租、能融则融”原则,通过高效利用、分类处置、有偿使用、积极融资等多渠道、多方式盘活处置国有资产资源,以资本为纽带实现国有资产资源的有效转换和增值,充分发挥各类国有资产资源的最大效益,促进财政增收、资产增值、资本增效。

(四)防范风险、立足长远。增强合规意识,严禁因“三资”盘活而新增政府隐性债务;转变政府职能,立足经济长远发展,推动国有资产资源由实物形态转向价值形态、由静态管理转向动态管理;完善制度机制,出台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统筹国有资产资源处置收益,探索建立政府债务风险缓释基金。

三、清查重点

(一)资金。

1.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情况;

2.财政性存量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如房屋维修基金等),履约保证金等情况;

3.账龄超过12个月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包括个人欠单位、单位欠财政等情况;

4.市本级国有土地出让金欠缴清缴情况;

5.市本级国有矿产等资源出让金欠款清缴情况;

6.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欠款清缴情况。

(二)资产。

1.办公性资产(包括已入账、未入账、已完工未结转、抵债、有争议的房产等各类资产);

2.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包括已入账、未入账、已完工未结转、抵债、有争议的资产);

3.车库、机关食堂等服务性资产;

4.经营性资产;

5.闲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土地、设备等);

6.托管资产(企业改制资产、事业改企业后改制资产);

7.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

(三)资源。

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土地资源、林业资源、湿地资源、水资源、砂石、能源(包括传统能源和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新能源)、碳资源、公路资源、旅游资源、数字资源等。

(四)特许经营权。

相关部门在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依照职权认真梳理,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加油站、停车场、充电桩、机动车辆安全环保检测、汽车电子车牌、公园、广场、旅游景点、殡葬项目、大型活动冠名权、特种垃圾清运、危货运输、工程爆破、押运、出租车、自来水、污水、燃气、地下管网、公交线路运营、职业技能培训、智慧城市和信息化、数字化项目等可市场化配置的特许经营权。(重点关注特许经营权现有种类及利用情况、现行收费标准、预期可实现收益)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5日前)

1.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市“三资”清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协调督查组、政策法规组和“三资”清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资”办),市“三资”办设在市财政局(国资委)。

2.动员部署工作。组织召开动员会,根据《孟州市国有资产资源资金清查处置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全市“三资”清查处置工作。

(二)全面自查阶段(9月15日前)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根据清查工作重点,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工作。自查情况于9月15日前报市“三资”办汇总。

(三)重点摸排阶段(10月25日前)

市“三资”办结合“三资”自查情况,按照资金、资产、资源、特许经营权等四个方面,分领域、分类别进行重点摸排工作。10月25日前,市“三资”办汇总全市“三资”清查情况,并向市“三资”清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四)盘活处置阶段(10月26日起)

1.组织分类梳理。市“三资”办按照“三资”不同特性、使用现状,组织分类梳理实物、债权、股权、特许经营权等可盘活的“三资”清单。

2.制定处置方案。根据分类情况,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工作原则,以及“能用则用、不用可售、不售可租、能融则融”的处置原则,市“三资”办制定盘活处置方案报市“三资”清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3.开展盘活处置。根据盘活处置方案,市“三资”办召集责任单位启动盘活处置程序。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市场化处置。对符合市场化处置的房屋、土地、企业股权等资产,按照阳光透明、公平公正要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对实行有偿使用的国有资源、特许经营权,可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定经营主体,进一步挖掘收入潜力。

(2)专业化运作。对暂不适宜出售变现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可采取集中整合、统一管理等方式,实行专业化集中管理,提升资产资源统筹能力和资产运营收益。

(3)规范化统筹。对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低效、闲置资产,统一调剂使用,推进共享共用。对资金账户长期沉淀资金纳入国库统一管理。对市属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未脱钩企业清查出的低效闲置资产,可在国有企业之间通过重组、置换、股权合作、无偿划转或政府收储等方式提高使用效益。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国有“三资”清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秦征任组长,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孟州市“三资”清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全市国有“三资”清查处置工作进行调度,研究解决问题,整合力量、统筹兼顾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步实施”的原则,市“三资”办建立任务台账,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举措,压实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态势,确保国有“三资”清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工作督导机制,落实任务到项、责任到人的要求,孟州市“三资”清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督查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跟踪督导整改。

(四)加强协同配合。各有关单位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加强对清查处置国有“三资”工作的支持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关键,精准挖潜,分类施策,在合法合规基础上开辟盘活资产绿色通道,精简和优化办事流程,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清查及处理工作效率。

(五)严格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有资产资源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法定审批程序规范盘活处置,处置收入按规定足额上缴国库。纪检、审计部门全程监督,严肃清查纪律,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已批准处置但执意拖延不落实、不执行的,对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资源处置收益的,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问题线索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责任。

附件:孟州市国有资产资源资金清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孟州市国有资产资源资金清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秦征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市纪委监委分管负责同志,市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司法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交运局、水利局、审计局、政务服务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机关事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办事处乡镇长、主任。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完善。

领导小组下设“两组一办”,即协调督查组、政策法规组、市国有资产资源资金清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资”办)。

(一)市“三资”办。设在市财政局(国资委),由市财政局(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三资”清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推进落实,具体负责方案制定、清查数据汇总统计、分类梳理可盘活清单,制定盘活方案等工作。

(二)协调督查组。负责督促市直相关单位落实清查主体责任,对开展工作不积极、不认真的单位进行督导。(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审计局)

(三)政策法规组。负责梳理现行有效的资源资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为“三资”清查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自然资源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