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文字号: 孟政办〔2020〕5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15日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设施建设的通知

孟政办〔20205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通过新一轮农网电网改造升级等工程,电力网架结构明显改善,供电能力显著增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电力设施建设步伐,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对电力供应的迫切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电力设施建设的重要性

电力设施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电网建设发展迅速,有效缓解了全市电力供应紧张局面,保证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但随着电力需求持续快速增长,电网建设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电力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把电力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创造良好环境,建立绿色通道,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全面加快电力设施建设进度,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电力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孟州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电网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科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交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游局、人防办、生态环境分局、产业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乡镇办事处主管副职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网孟州市供电公司,负责全市电网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国网孟州市供电公司经理担任。

三、强化电力设施建设规划

电力设施建设规划要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实现电力设施建设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切实做到电力设施建设改造用地及早规划、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好电力设施建设用地、输电和配电线路走廊。对已经完成城乡规划而不符合或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创造条件。

四、强化协同配合加快项目审批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总结和推广项目地块为建设用地的有效做法,为电网建设用地提供保障。负责加快输电线路路径和变电站站址的审核,按照规划核发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办理林木迁移及砍伐等相关手续。负责提供城区地下管网资料。市住建局负责对城区道路红线内电力设施专用的排管、沟槽等电缆通道,合理安排建设时机,结合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或进行预埋。市城管局负责办理城市电网破道开挖手续及市内绿化带附近的线路通道保护。市水利局要积极支持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加快项目涉及事项的审批。各乡镇办事处、产业区管委会也要明确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负责做好属地电力设施建设有关工作,解决好本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和配套工程建设等问题,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对变电站用地进行预审,对输配线路走廊(包括电杆、拉线、塔基)用地不办理相关手续。电网建设部门要对输配电线路工程走廊用地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为减少土地占用,输电线路走向应尽量沿河、沿路布局。

五、加大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支持力度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促进河南电网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21663号)精神,电力设施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项目用地,由电网企业以当地政府拆迁后的净地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城市新建电缆入地工程由当地政府承担与架空线投资价差;电力设施拆迁按照“谁提出,谁承担”原则支付拆迁费用。

列入市重点项目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相关规费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架空输、配电线路跨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损害的,各相关单位不得收取各种跨越费、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等设施,修复补偿收费按成本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网建设的支持,加快手续审批。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加快变电站站址、输配电线路路径方案的审批,对变电站工程依法及时核发《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输电线路跨越河道、公路(含高速公路)需要行政审批的,原则上可采用集中打包方式审批;变电站工程中涉及房屋产权问题的,自然资源规划局应依据土地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材料、房屋已经竣工材料、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依法依规及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六、严格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优先落实电网建设条件,支持电网建设部门做好工作。要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标准下限收取重点电网建设项目费用,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电网建设项目收取费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促进河南电网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21663号)要求,对城网建设免收地方各项规费。对城区电网“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要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政策收取。电力设施建设永久性占地补偿、社会保障费、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和树木砍伐补偿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由电网建设部门负责兑付。电网建设部门缴纳上述费用后,有关乡镇办事处和市直部门不得再收取涉及土地管理的任何费用。

 

附件:孟州市电网建设补偿工作的原则和标准

 

202035


 

 

孟州市电网建设补偿工作的原则和标准

 

一、电网工程建设项目永久性用地所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及临时性用地补偿费等,由电网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参照同期同区域在建的铁路、公路等重点建设项目补偿标准,结合电力工程征地拆迁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定确定。

二、输配电线路塔基、电杆、拉线用地,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0640号)精神,原则上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不办理征地手续。但考虑到耕作不便,给予一次性补偿。

(一)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地价执行。

(二)补偿面积丈量方法:1.铁塔基础按露出的4个立柱为基准向四周加大丈量0.5米计算;2.水泥线杆按3平方米/根计算;3.拉线按照3平方米/根计算;4.大型直铁杆(现浇砼底座)按4平方米/根计算。

(三)计算公式:丈量面积(平方米)×0.0015×区片地价/亩。

三、耕地开垦费,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专款用于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

四、因线路施工造成青苗损伤的,按照施工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

(一)粮食、棉花、蔬菜、花生等农作物按三年平均年产值进行补偿;空白地按粮食农作物补偿标准1/3进行补偿;

(二)经济药材类农作物按时价进行补偿;

(三)所有补偿待施工结束后,依据实际损坏多少进行丈量、补偿。

五、因线路施工需砍伐树木的,树木砍伐补偿按照国家颁发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砍伐手续按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求办理,补偿标准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焦作市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148号)执行。

六、建设凌空高架的跨河缆线且不构成对河道堤防工程实际占用的,不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七、建设过程中涉及灌排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的,其损坏部分由建设单位给予修复或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八、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跨越房屋的,在电力行业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内,房屋不予拆除和补偿;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给予拆除并由电网建设部门给予相应的赔偿费用。

电网建设部门支付的各项补偿(助)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单位的由被占地单位按规定使用,属于个人的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施工过程中,若已按有关规定标准赔付补偿费用,有关乡镇办事处和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确保电网建设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