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孟州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7日
孟州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为保障孟州市各类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焦作市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孟州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总体原则
1.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等价交换、就近安置”的原则,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拆迁安置补偿以户为单位、按宅基地进行补偿安置,切实保障居民居住权益和长远生计。
3.坚持依法征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安置程序,确保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二条拆迁评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征收实施机构(各办事处)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拆迁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第三条安置房建设
1.对被征收人不再划拨宅基地安置,原则上采取就近建设高层或多层安置房(或就近集中连片团购已建成小区)进行安置。对于涉及被拆迁户数较少的,可就近团购住宅用于安置。
2.安置房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验收合格,产权清晰。
第四条违法违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但在房屋征收实施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要求时限进行拆除的,参照焦政文〔2014〕8号文件标准的50%给予拆除费用补助;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给予行政处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章独院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确定安置面积,进行调换:
1.对于砖混、砖木、框架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330㎡(含330㎡)的部分,按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进行调换;对于土木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面积以1:0.8的标准进行调换;院内空地补偿:房屋所占土地不予补偿,院内空地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2:1的标准进行产权调换,对院内空地调换的安置房面积设置上限100㎡(包含100㎡),多余部分空地面积按区片地价进行补偿。每户土地加地上建筑物合计产权调换面积不得超过330㎡。
2.按土地面积计算安置房屋面积,砖混、砖木、框架结构房屋占地以1:1.5的标准进行置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土木结构房屋占地以1:1.2(1.5×0.8)的标准进行置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空地按框架结构房屋计算,每户置换的安置房屋面积最多不超过330㎡。对于原房屋面积与所置换的安置房屋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焦政文〔201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找补。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可按2900元/㎡购买不超过20㎡的住宅安置用房。
第七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获得补偿:
1.对于房屋建筑面积330㎡以内(含330㎡)部分,根据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结果确定补偿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
2.按照产权调换方式确定的安置房屋面积,以2900元/㎡进行货币补偿。
第八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产权调换方式确定的安置房屋面积进行选房,对于调换安置房屋后的结余面积部分,以2900元/㎡进行货币补偿。
第九条对于超过330㎡的房屋面积部分,按以下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1.按照不同结构、等级,依据附件1标准进行补偿;
2.超出附件1规定范围的,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条“住改商”的处理: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商业用房,但在征收实施期限内,对于主干道沿街房屋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认定组调查确认,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将其一层认定为具有经营性用途的住宅,除按住宅补偿外,另按照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1.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并有正常纳税记录,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2.房屋所有权证(合法宅基证或经认定组认定)与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3.住改商面积认定只限于从沿街外线往里的原建设自然间,扩建、搭建、改建部分不得认定。
主干道以外的住宅用于生产、经营、办公、仓储、接建房屋及院中院、院外院等建筑物,不认定为商业用房。
第十一条在拆迁过程中对于“一户多宅”、土地确权等情况复杂的,由自然资源规划局结合办事处及村委调查确认。
第十二条对于“一户多宅”的,一户只能选择一处住宅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剩余住宅建筑物按焦政文〔2014〕8号文件进行补偿,土地按区片地价进行补偿。
第三章单元楼房屋补偿与安置
第十三条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进行置换,面积找补部分房价款按2900元/㎡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单元楼小区在单元楼主体外统一建造的独立储藏室,可按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以2:1的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第四章厂房、仓储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第十五条厂房、仓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办企业等非住宅房屋只予货币补偿,不再产权调换。集体土地上的原则按焦政文〔201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文件中未涉及的补偿内容,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补偿金额;土地按相应的用地基准价或区片地价进行补偿。国有出让土地上的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补偿金额。
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处置。
第十六条商业用房的认定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认定组联合调查确认。
第十七条商业用房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并且在用地性质一栏内标有“商业”或“商服”字样;
2.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并且在房屋性质一栏内标有“商业”或“商服”字样;
3.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4.征收前被征收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
5.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供税务登记证原件,缴纳税款的同时出具纳税凭证。
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房屋,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第五章补助与奖励
第十八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方式确定的安置房面积,以3元/㎡.月的标准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3个月的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现房面积部分以3元/㎡.月的标准给予6个月的补偿,期房面积部分以3元/㎡.月的标准给予24个月的补偿,若超过期限仍未交房,按上述标准继续给予补偿,直到安置房交房为止。
第十九条搬迁费: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330㎡(含330㎡)的部分,按3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搬迁费;经营性房屋及生产性房屋按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搬迁费。
第二十条空调移装费,立式柜机每台200元,壁挂机每台150元;已开通天然气、集中供暖的被征收人,由市政府负责开通安置房天然气、集中供暖。
第二十一条停产、停业补助费:
仓储、生产、加工等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按3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按8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二条为了鼓励按期签订协议,设定以下三个签订协议奖励期限:
1.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第一阶段;
2.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1日至45日为第二阶段;
3.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6日至60日为第三阶段。
第二十三条独院房屋在本方案设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2万元;
2.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1万元;
3.第三阶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0.5万元。
由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对奖励金额进行阶段分配,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单元楼住户在本方案设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交房的,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1万元;
2.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0.5万元;
3.第三阶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0.3万元;
由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对奖励金额进行阶段分配,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分组完成奖:整个征收范围分为若干组,奖励期限内整组全部签订协议的,对每处独院给予0.5万元奖励,对单元楼住户每户给予0.3万元奖励;奖励期满后整组未全部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老院空宅基地签约奖励:被征收人的老宅基地以前有房,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形成的空宅基地,第一阶段签订协议的,每处宅基地给予1万元奖励;第二阶段签订协议的,每处宅基地给予0.5万元奖励;第三阶段签订协议的,每处宅基地给予0.3万元奖励。超过奖励期限的不再奖励。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成立孟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员由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发改、金融、四个办事处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全市拆迁工作的政策指导、综合协调:
1.依法制定拆迁安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2.协调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做好被征收地块的土地收储工作;
3.负责按照已审定的设计规划方案统一协调或购买安置房,交办事处用于安置。
第二十八条各办事处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做好本辖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的组织实施。负责做好乱搭乱建、乱倒垃圾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工作;
2.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和信访工作;
3.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出现的其它矛盾。
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税务、
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在孟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发生的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有关办法或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项和最终解释权归孟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附件:1.330平方米以外住房以及阁楼等的补偿标准
2.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附件1
330平方米以外住房以及阁楼等的补偿标准
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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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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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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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价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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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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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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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砖墙、瓦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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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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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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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砖墙、预制板、现浇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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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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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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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砖墙、预制板、现浇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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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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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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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住房是指供家庭日常起居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的独立封闭空间,包括别墅、公寓、宿舍等;
2.标准住房条件:层高2.2米以上,独立封闭空间,内外墙粉面,地面硬化、门窗、水电齐全;
3.12砖墙房按照同类房屋价格70%计算补偿;
4.330平方米以外住房补偿价格,未具备全墙、门窗、粉刷、硬化、水电的,每少一项,补偿价格每平方减20元。
5.简易房、简易棚按焦政文〔2014〕8号文件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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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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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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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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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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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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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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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含瓷壁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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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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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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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瓷砖同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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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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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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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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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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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木地板、水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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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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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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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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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墙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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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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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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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塑料墙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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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胶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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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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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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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压光粉刷后刷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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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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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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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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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墙无粉刷粘壁纸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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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包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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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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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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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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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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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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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吊顶部分增加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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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板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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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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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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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或木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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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未列入项目依照焦政文〔2014〕8号文件执行,或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