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 孟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孟政〔2022〕2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15日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孟政〔2022〕2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孟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孟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9日


孟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建立政银企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引进开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孟州市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孟州监管组等部门组成评价组进行评价。

第四条 评价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业务指标两部分,具体评价指标、权重占比、计分方法如下:

(一)市政府中心工作(50分)

1.对投融资平台的支持力度(25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平台公司的支持力度,按照对投资平台新增授信额每增加1000万,得分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25分,该项指标以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2.新增重点项目贷款(10分)。本项贷款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焦作市分行发放的贷款。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孟州市新增重点项目贷款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重点项目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0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其他市政府中心工作(10分)。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工作情况打分,最高不超过10分。

4.税收贡献度(5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税收的贡献程度为考核依据。计分办法:以年度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缴纳税收额度和存款余额的比值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纳税比值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5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二)业务指标(50分)

1.新增贷款(35分)。新增贷款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账面新增贷款余额加上当年核销、剥离及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的总额,包括新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新增制造业贷款、新增涉农贷款等,数据以人民银行孟州市支行统计数据为准。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新增贷款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余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35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5分。

2.余额存贷比(10分)。该数据以人民银行孟州市支行统计数据为准。计分办法:以年度全市余额存贷比的1.5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0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新增存款(5分)。该数据以人民银行孟州市支行统计数据为准。计分办法:考核期内新增存款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余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5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五条 业务指标每季度评价一次,每个季度得分占全年得分的25%。全年得分为四个季度加权得分加市政府中心工作得分,得分相同的,年末新增表内贷款多的银行排名在前。

第六条 未完成年度信贷增长目标的金融机构,年底将在市政府中心工作分值中扣除相应分数。

第七条 评价数据以中国人民银行孟州市支行、焦作银保监分局孟州监管组、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数据为依据。

第八条 对评价排名前6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农业发展银行孟州市支行实行单独评价,主要评价新增贷款业务在焦作市的位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新增贷款目标,贷款同比增速进入焦作市农发行系统前三位,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的地方竞标项目,需要提供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评价指标的,均以本办法评价结果为依据,不再单独设立评价体系。同时将评价结果作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管理、先进表彰等事项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孟州市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孟政〔2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