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序号 | 行政执法部门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孟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全市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酒吧、歌厅 |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单位执行职工带薪休假情况监督检查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条第一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514号)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 1次/年 | 2026年1-12月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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