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水利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序号 | 行政执法部门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孟州市水利局 | 全市自备水源取水单位 | 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文件、证照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对取水设施管理和运行情况、水资源费缴费情况等进行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1年4次 | 3、6、9、12月 | 现场检查 |
2 | 孟州市水利局 | 生产建设单位 | 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落实情况、水土流失情况、预防和治理措施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缴纳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年1次 | 7月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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