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部门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孟州市烟草专卖局 | 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含调味电子烟、“上头电子烟”、出口回流电子烟等)、电子雾化物、口含烟等相关产品的市场主体,非法生产、销售无烟气烟草制品、简易制烟机械等的市场主体,物流寄递企业网点、分拨中心、运输枢纽,以及利用物流寄递渠道非法运输、寄递烟草专卖品的市场主体,早市、集贸市场、农村集市、城乡接合部等偏远地区销售烟草制品的摊位、劳保、农贸用品商店,利用自助售卖机、专车、零担运输等方式非法经营涉烟产品的市场主体(含持证及无证经营户) | 聚焦规范零售市场秩序、打击电子烟非法经营、整治物流寄递环节、清理互联网违法销售、严查新型涉烟产品等,并加强对零售终端、物流仓储、分销网络的全覆盖监管,重点关注无烟气烟草制品、新型调味电子烟等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电子烟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25〕44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6年第1号》等 | 除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发现异常等情况外,对同一检查对象最多检查一次 | 2026年4月至12月 | 常规检查、重点检查、错峰错时检查等 |
2 | 孟州市烟草专卖局 | 从事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窝点、企业,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空管烟及制假原辅材料的企业,从事走私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加热卷烟、无烟气烟草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市场主体,跨境、跨区域贩运烟草专卖品的犯罪网络涉及的市场主体,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直播带货、跨境电商、国际邮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线上渠道或新技术进行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市场主体,涉嫌为涉烟违法活动提供仓储、运输便利的物流企业、仓储场所及相关人员 | 聚焦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部署要求,特别是强化境外非法涉烟产品走私入境打击、严防辖区制假活动反弹转移“回流”、巩固空管烟专项治理成果,严厉打击非法倒卖、加工、运输烟叶烟丝活动,清理整治物流寄递、网络涉烟、非法生产经营无烟气烟草制品等重点环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电子烟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25〕44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6年第1号》等
| 除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发现异常等情况外,对同一检查对象最多检查一次 | 2026年4月至12月 | 常规检查、重点检查、错峰错时检查等 |
豫公网安备 410883024108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