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6-03-12

孟州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行政执法门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1

孟州市应急管理局

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计划检查56家(次)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照的情况;(二)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依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的情况;(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情况;(七)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自主实施竣工验收的情况;(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十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十八)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法律法规。

列入重点监督检查的企业检查不得超过四次,对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企业检查不得超过两次,对未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其他企业检查不超过一次。

1月-12月

现场检查

2

孟州市应急管理局

对全市工贸行业计划检查95家(次)

(一)资料台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落实情况

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落实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实施情况

6.安全生产投入实施情况

7.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情况

(二)现场管理

1.危险物品使用管理情况

2.有限空间管理情况

3.高处作业、涉危涉爆场所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情况

4.粉尘防爆情况

5.安全设施设备管理情况

6.特种作业持证上岗作业情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法律法规。

列入重点监督检查的企业检查不得超过四次,对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企业检查不得超过两次,对未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其他企业检查不超过一次。

1月-12月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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