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天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失去劳动能力后,应对其父母和本人适当给予社会救助或补贴,减少家庭负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焦民规〔2025〕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下列项目按照低收入人口认定类别相应可不计入家庭收入:(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
对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子女失去劳动能力后,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在核算其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后,按照民政兜底保障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关注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家庭变化情况,确保应保尽保、应纳尽纳。
豫公网安备 410883024108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