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037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6-01-07

党天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民政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8〕128号)和《河南省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 计生协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试试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9〕74号)文件精神,能够确实缓解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籍,生活上得到帮助,以下是具体申报项目条件及扶助标准。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资格确认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扶助标准。焦作市对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夫妻,给与每人每月1270元的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

(一)资格确认条件。

1.河南户籍、持证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依法鉴定子女残疾三级以上。

3.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女方年龄48周岁以下(包含48周岁)的夫妻。

(二)扶助标准。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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