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33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6-01-07

李金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对失能青壮年群体进行帮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焦作市医疗救助政策的基本内容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3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焦作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22〕23号)规定:

(一)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确定的认定条件及办法进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身份认定。

(二)医疗救助标准

1.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住院救助起付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合理确定并发布。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

3.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4.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针对您建议的对失能青壮年群体进行帮扶的建议中第3条内容:“提高对这类人(失能青壮年)的医疗补助”,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失能青壮年群体享受医疗救助的前提条件是被纳入医疗救助的范围,即:被民政部门确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或被农业农村部门确定为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失能青壮年群体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向民政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后按政策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下一步,我们将就您的建议向焦作市医疗保障部门反映,建议对医疗救助政策在以后修订时充分考虑失能青壮年群体的困难和医疗保障需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将更多的困难群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享受相关待遇。


  • 主办单位: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豫ICP备05015108号
  • 地址:河南省孟州市大定路293号 电子信箱:mzzfzwgk@163.com 邮编:454750
  •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830001 豫公网安备 41088302410857号
  • 建议浏览分辨率:1920*1080 IE11.0以上将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