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1日,孟州市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万千瓦风电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826号),同意孟州市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1.8666公顷(耕地0.095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孟州市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万千瓦风电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于谷旦镇古城村、曲村、洪道村、禹寺村、张刘李村、杨村、西大义村;城伯镇城伯村、相逢村、岳师村、岑村、赵庄村、北董村、罗状村。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谷旦镇古城村集体农用地0.0477公顷、曲村集体农用地0.0952公顷、洪道村集体农用地0.0476公顷、禹寺村集体农用地0.0476公顷、张刘李村集体农用地0.0476公顷、杨村集体农用地0.0953公顷、西大义村集体农用地0.0476公顷,计0.4286公顷;城伯镇城伯村集体农用地0.0476公顷、相逢村集体农用地0.0476公顷、岳师村集体农用地1.1048公顷、岑村集体农用地0.0952公顷、赵庄村集体农用地0.0476公顷、北董村集体农用地0.0476公顷、罗状村集体农用地0.0476公顷,计1.4380公顷。
综上,项目共涉及谷旦镇与城伯镇的14个行政村,总面积1.8666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 (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
谷旦镇古城村 | 0.0477 | 4108830401 | 67.500 |
谷旦镇曲村 | 0.0952 | 4108830401 | 67.500 |
谷旦镇洪道村 | 0.0476 | 4108830401 | 67.500 |
谷旦镇禹寺村 | 0.0476 | 4108830401 | 67.500 |
谷旦镇张刘李村 | 0.0476 | 4108830301 | 75.000 |
谷旦镇杨村 | 0.0953 | 4108830401 | 67.500 |
谷旦镇西大义村 | 0.0476 | 4108830401 | 67.500 |
城伯镇城伯村 | 0.0476 | 4108830401 | 67.500 |
城伯镇相逢村 | 0.0476 | 4108830401 | 67.500 |
城伯镇岳师村 | 1.1048 | 4108830401 | 67.500 |
城伯镇岑村 | 0.0952 | 4108830401 | 67.500 |
城伯镇赵庄村 | 0.0476 | 4108830401 | 67.500 |
城伯镇北董村 | 0.0476 | 4108830401 | 67.500 |
城伯镇罗状村 | 0.0476 | 4108830401 | 67.500 |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焦作市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焦人社〔2019〕127号)及《孟州市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孟人社〔2024〕34号)等文件执行,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按焦作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确定,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作为核定补贴金额的基准日。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焦政规〔202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焦政规〔202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及时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3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孟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391-8155001
孟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9日
豫公网安备 410883024108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