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居民住房建设和工业项目用地需求,促进社会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结合2024年土地供应情况及2025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现将我市202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请示如下:
一、编制依据
(1)《孟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孟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
(3)《孟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适用于全市各乡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提高城市综合实力为目标,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紧密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保全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优化发展,合理配置建设用地,盘活存量,控制增量。
基本原则:
(一)控制国有建设用地总量
通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供应,进一步促进各乡镇办事处严格执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增强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意识。
(二)严格保护耕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利用存量土地。
(三)优化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适当控制总量、加快调整结构、着力挖潜改造”的原则,优先保证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和产业集聚用地需求。
(四)调整用地布局
结合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化中心城区功能,拓展城市发展新空间,加快城乡统筹发展。
(五)严格土地供应方式,对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出让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和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计划指标
(一)土地供应总量
2025年度全市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65.17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2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中工矿仓储用地39.6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8.76公顷,公用设施用地8.04公顷,住宅用地6.78公顷,商服用地1.94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2025年土地供应计划占全市土地供应总量的占比,其中工矿仓储用地39.65公顷占全市土地供应总量60.84%;交通运输用地8.76公顷占全市土地供应总量13.44%;公用设施用地8.04公顷占全市土地供应总量12.34%;住宅用地6.78公顷占全市土地供应总量10.4%;商服用地1.94公顷占全市土地供应总量2.98%。
四、政策导向
(一)优化空间布局
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主要集中在市中心城区,工矿仓储用地主要集中在城市规划区外,重点是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加速经济发展。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经济各行业的布局、时序的调控作用,优化土地供应结构。要把好土地供应“闸门”,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规范土地利用方式,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土地供应,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无污染环保型工业项目的落地,本着“有保有压”的原则,严禁为污染重、高耗能、低产出的项目供地。
(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合理规划增量土地布局,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确定各项建设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严禁超规模供地,确保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
严格执行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充分发挥土地市场资源配置优势,运用价格杠杆不断推进土地市场化进程。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凡是被列为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各部门相互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态度,对符合用地计划的项目加快审批,推进计划实施。
(三)加强工作的沟通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实行计划联动机制、监督机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市政府充分发挥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主体作用,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确保计划的实施。
(四)建立计划监督和奖惩制度: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全面落实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土地利用效益好的乡镇办事处,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不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不高、土地利用效益不好的乡镇办事处,甚至出现违法违纪批地、用地的乡镇办事处,要依法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予以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