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及业户的社会监督。依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现将我市一、二、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及业户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查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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