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孟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内容的通知
信息来源:孟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12-04


孟政〔2024〕13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孟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内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为了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孟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孟州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孟政〔2024〕2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原文件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三)项,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修改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26日

  • 主办单位: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豫ICP备05015108号
  • 地址:河南省孟州市大定路293号 电子信箱:mzzfzwgk@163.com 邮编:454750
  •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830001 豫公网安备 41088302410857号
  • 建议浏览分辨率:1920*1080 IE11.0以上将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