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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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孟政复决字〔2024〕1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孟州市韩愈大街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X年X月X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X年X月X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X年X月X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X年X月购买的一款面条,到货后发现其外包装没有任何生产日期保质期三无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局X年X月X号给了回复。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特提出行政复议,理由如下:1.我购买面条为三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暂行管理办法中举报人在举报中有诉求的应该先行调解诉求再对违法事实做出立案不立案的决定,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调解也没有出示拒绝调解书,办案人员办案程序违法;3.根据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初步证据应当立案调查,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可以说是找不到人就不予立案调查处理,执法人员适用法律错误,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案件,置之不理,有严重失职的责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正)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之规定,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故意行政不作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商品购买信息截图、商品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安排执法人员对XX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被举报人XX店已经不再经营,原经营地址门面房处于出租状态。执法人员于X年X月X日通过手机联系被举报人XX店负责人,被举报人称:XX店已停止营业,但始终未告知其具体位置;执法人员通知其到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阳所处理相关举报事宜,但被举报人拒绝配合调查。随后执法人员再多次拨打电话就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因被举报人停止经营,执法人员无法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XX店存在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对其举报行为无调解权限。综上,我局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孟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回复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现场照片、通话记录等。
审理查明:申请人X年X月购买XX店出售的一款挂面,认为商品外包装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安排执法人员对XX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被举报人XX店已经不再经营,门面房处于出租状态。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于X年X月X日通过手机联系被举报人XX店负责人,被举报人称:XX店已停止营业,但始终未告知其具体位置;执法人员通知其到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阳所处理相关举报事宜,但被举报人拒绝配合调查。因被举报人停止经营,执法人员无法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X年X月X日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收到《不予立案》决定后不服,申请复议。
以上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为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处理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有权部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接到后,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职能并对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申请人予以告知,作出的《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