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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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孟政复决字〔2023〕1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XX派出所
第三人:XXX。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市公安局XX派出所2022年11月29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和第三人为相邻关系,2020年申请人翻盖上房,第三人多方刁难无果,2022年6月16日,在申请人街房外粉后,第三人将申请人墙壁上粉刷的水泥敲掉,申请人报案后,被申请人却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意包庇第三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2022年6月16日22时,第三人XXX因与申请人XXX家宅基地纠纷,用砖头将邻居XXX家墙壁上粉刷的水泥敲掉一部分,经市场调查,修复费用约为50元。2022年7月1日16时申请人XXX因此事再次到被申请人处报案称:第三人XXX于6月16日夜将其新粉刷的墙上水泥砂浆敲掉一部分,高度大概2米高,最宽地方约10厘米,最窄地方约5厘米。2022年7月1日18时许,第三人XXX被传唤至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第三人陈述称:2022年6月16日22时许,将西邻居XXX家街房粉刷的水泥砂浆敲掉。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二、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2022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2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受案登记表;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询问笔录(8份);5.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6.受案回执;7.申请人家外墙被损情况;8.户籍证明;9.前科证明;10.警官证;11.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12.案件未办结情况说明;13.呈请结案报告书;14.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6日22时,第三人XXX因与申请人XXX家宅基地纠纷,用砖头将邻居XXX家墙壁上粉刷的水泥敲掉一部分,经市场调查,修复费用约为50元。2022年7月1日16时申请人XXX因此事再次到被申请人处报案称:第三人XXX于6月16日夜将其新粉刷的墙上水泥砂浆敲掉一部分,高度大概2米高,最宽地方约10厘米,最窄地方约5厘米。2022年7月1日18时许,第三人XXX被传唤至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其陈述称:2022年6月16日22时许,将西邻居XXX家街房粉刷的水泥砂浆敲掉。被申请人经市场调查,第三人损坏申请人的修复费用大约需要50元人民币。2022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案延长办理期限。2022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书证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主体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二、关于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经受案登记、调查询问等程序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认定第三人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三、关于是否应予处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四、关于办案程序。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告知等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送达,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