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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制度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1-31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孟州市社会治理结构转型升级,激发各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体制优势,增强府院良性互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解决行政争议”的相关规定,现就依法推进孟州市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涉诉行政争议化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点工程,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原则。

第二条 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要实现府院联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于诉前阶段,促使案结、事了、人和,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坚持党委领导、府院共建、部门联动、自愿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下列涉诉行政争议可以进行实质性化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涉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三)当事人人数众多、矛盾容易激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四)被诉行政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五)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确有实体权益需要保护或者确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案件;

(六)治安行政处罚案件、道路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案件;

(七)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行政登记、房屋行政登记及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等案件;

(八)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涉诉行政争议。

第五条 为推进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孟州市涉诉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以下简称化解中心),由法院、司法局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属行政机关、各乡镇办事处组成,职责包括:行政争议案件协调、调解、法律咨询等。

第六条 化解中心设在市法院,市法院和市司法局指导具体案件的化解工作和涉及案件行政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机构经审查诉状,认为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争议诉前化解。

第八条 当事人选择诉前化解的,均由法院立案机构进行登记,进入化解程序。

第九条 涉诉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化解中心的协调化解工作。

第十条 化解中心可以在涉诉行政争议化解成员单位中指定一个非涉诉行政机关成员单位,由该成员单位指派工作人员担任化解员。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及律师担任化解员。

第十一条 化解员应加强对重点、敏感及群体性行政争议的风险评估和化解工作,对涉及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行政争议,要加大化解力度,争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切实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应对。

第十二条 化解中心化解案件时,应当告知化解员身份并核对当事人。

化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争取达成化解协议。

诉前行政争议化解采用现场化解方式进行,化解过程和结果均予以记录,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保存。

第十三条 诉前化解应当自当事人同意化解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化解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行政争议经诉前化解的,化解中心应当在化解达成协议或终止化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交法院立案机构,分情况处理。

经化解达成化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将起诉材料退回原告。

化解期限届满后不能达成化解协议的,终止化解。

第十五条 化解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化解:

(一)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化解过程中要求终止化解的;

(三)双方化解方案差距过大,且一方明确表示已无化解意向的。

第十六条 行政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化解;化解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化解。

第十七条 化解中心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同法院的沟通,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案件情况通报、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讨化解行政争议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交流研究办案难题,完善办案机制。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联络人,负责联系对接工作。

第十八条 化解中心通知各成员单位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但成员单位无故不参加的,化解中心应当将情况如实记录,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建议在各项法治考核中给予扣分。

第十九条 建立行政争议化解责任豁免机制,化解员积极依法开展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受法律保护,非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导致调解不成或调解结果明显不当的,不追究化解员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贯穿于行政纠纷发生的始终。行政机关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认识解决问题,主动与行政相对人协商解决纠纷,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参与行政诉讼,配合法院做好协调化解工作;人民法院要将实质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活动的最终目标,在诉讼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引导争议各方协商解决纠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孟州市府院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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