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孟州市人民政府、孟州市人民法院制定的《孟州市依法推进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切实化解行政争议,更加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争议的诉前化解程序,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法院立案机构收到起诉人行政诉状后,对行政诉状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适宜化解的,应当优先引导当事人进行化解。由当事人选择移送涉诉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化解。
第二条 符合《孟州市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诉前化解。
第三条 法院立案机构告知当事人可以诉前化解,对诉前化解进行释明、指引。
当事人同意诉前化解的,由立案机构转交涉诉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处理。
对于进入行政争议化解程序的案件,由涉诉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制作台账。
第四条 相关材料移交涉诉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当日,由涉诉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在涉诉行政争议化解成员单位中指定一个非涉诉行政机关成员单位,该成员单位指派工作人员担任化解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及律师担任化解员。
第五条 涉诉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成员单位应及时确定化解员负责争议化解,化解员确定后三日内向涉诉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报送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涉诉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收到化解员名单后,立即告知化解员诉状、证据等内容,化解员应充分掌握案情,制定化解方案。
第七条 化解员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三日内与涉诉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沟通确定化解时间。确定后,由涉诉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在确定的化解之日三日前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 行政争议诉前化解,采用现场化解方式进行,将化解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保存。
第九条 诉前化解应当自当事人同意化解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化解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行政争议经诉前化解的,化解员应当在化解达成协议或终止化解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交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并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交法院立案机构,分情况处理。
经化解达成化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将起诉材料退回原告。
化解期限届满后不能达成化解协议的,终止化解。
第十一条 行政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化解;化解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化解。
第十二条 行政争议未能诉前化解的,由法院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后进行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判。
孟州市府院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