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孟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7-25


孟政〔2022〕9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市政府决定取消政府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明4项,保留9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办事机构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部门间内部征询意见等方式自行查证、查询,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接受征询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的当日予以回复。

三、对群众在我市以外办事而需我市出具证明事项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四、因法律法规调整而需增设或调整证明事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增设或调整要求其他单位开具的涉及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五、《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孟政〔2017〕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政府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2.市政府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2022年7月7日

      市政府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pdf

      市政府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pdf

  • 主办单位: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豫ICP备05015108号
  • 地址:河南省孟州市大定路293号 电子信箱:mzzfzwgk@163.com 邮编:454750
  •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830001 豫公网安备 41088302410857号
  • 建议浏览分辨率:1920*1080 IE11.0以上将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