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4号)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4-12-12


孟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4号


2024年11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孟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1035号),同意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12.4799公顷(耕地6.5795公顷),作为孟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孟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位于会昌街道办事处南关村,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南关村,西至南关村,南至南关村,北至南关村。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会昌街道办事处南关村集体农用地12.4799公顷,其中耕地6.5795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7.66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依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202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202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安置补助费支付到宗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及时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3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其他事宜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孟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91-8155001


孟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