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财字〔2008〕30号
孟州市财政局 孟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孟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育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6〕22号)精神和《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财政局、教育局制定的《孟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孟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孟州市财政局 孟州市教育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孟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豫政 〔2006〕22号)精神和《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公办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小学、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各级财政投入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等。
第四条 规范教育经费开支范围:
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证中小学基本运转、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等。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新建、改造和维修。在消除危房的前提下,可用于改善学校教学及教辅用房条件。
免费教科书资金,主要用于向中小学生免费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教科书。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和因在校人数变化所发生的结余资金,用于集中采购能够满足教科书循环使用需要的存储和消毒设备、集中采购并向学生免费提供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辅助学习资料(练习册、图册、外语磁带等)、集中采购中小学校公共图书资料,不得用于定购或采购教辅材料。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用于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由中小学校以现金形式及时足额一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五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首先要依据各学校在校生人数和省定生均基本标准测算分配公用经费,按照保运转、保基本支出、保重点的顺序使用资金。
2、各中小学校当年需要更新购置体音美器材、理化生仪器以及信息技术设备的,应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教育局对学校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3、因在校生人数变化所发生的公用经费结余资金,重点向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向需要购置仪器设备、校园建设或修缮项目的学校倾斜。
4、公用经费结余资金不得平均分配,要根据轻重缓急和学校的实际困难统筹安排。
第六条 中小学薄弱学校的界定,由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以下几种类型作为主要评定依据:
1、生均校舍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小学3.5平方米、初中4.8平方米)的学校。
2、有需要修缮改造的B、C级危房或校舍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面积占学校总面积75%以上的。
3、实验仪器、体音美器材、信息技术设备落后或不足的学校。
4、边远、岭区的乡村学校或学校位置距离县道超过2公里的。
5、农村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遭受自然灾害损坏的学校。
6、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 教育经费实行专户管理,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免费教科书资金和符合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公用经费支出,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收款单位和供应商。无法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公用经费和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各中小学。
第八条 严格教师培训审批制度,市教育局要对学校教师培训计划所列培训内容、人数和费用进行认真审核,严禁无实质性内容的培训。对未经批准的培训费用,学校一律不得报销。
第九条 加强购置费和维修维护经费管理。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办公用品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在2000元以上的要实行政府采购,由市教育局、财政局组织政府采购。使用公用经费进行10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应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批并实行政府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支出金额达到固定资产登记额度的,由学校教职工集体决定选择维修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其中教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的,由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教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由全体教师投票决定。
第十条 加强消耗性实物管理。中小学校要按规定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帐,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和程序,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帐,严格固定资产出售、转让和报废审批程序,确保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学校内部管理,准确核算,厉行节约,在每学期期末公布教育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学生家长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每年组织对学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建立举报和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管理使用教育经费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