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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人民政府预出台《孟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现对公众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市卫健委 发布日期:2022-06-27


后附《孟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公示单位:孟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意见反馈:8184171(mzswjwfxk@126.com)

意见征集起止时间:2022年6月10日至7月10日


2022年6月10日


孟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践行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动员全社会力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进一步提高社会卫生健康综合治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豫政〔2021〕25号)《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除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根据地方政治、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日常工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应建立健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以下简称爱卫会)成员由有关部门组成,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与监督;

(二)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以及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与除害防病工作;

(五)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开展检查活动;

(六)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七)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市爱卫办属于市爱卫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爱卫会成员单位包括: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城管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教育体育局、文化广电旅游局等部门以及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单位组成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需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乡(镇)长、主任兼任爱卫会主任,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内设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配备专(兼)职人员以上组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统一领导开展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八条 每年的四月份为爱国卫生月。各级爱卫组织应组织开展以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宣传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爱国卫生月活动。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知识水平。

(一)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设置健康教育专栏,经常性地开展爱国卫生知识与健康教育宣传;

(二)社区、学校、医疗机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共场所等应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学校、托幼机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

(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通过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电子屏幕,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场馆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

(四)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的健康教育;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要求制定卫生城镇、健康城镇创建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镇村建设规划开展以普及卫生知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卫生乡(镇)、卫生村建设活动,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争创卫生镇、村、户。

第十一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培训;负责病媒生物分布、侵害及密度的监测、药物敏感调查、预防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并定期将相关结果报送市爱卫办。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医院、学校、宾馆、饭店、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市政管井、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从事卫生杀虫与灭鼠的专职、兼职人员应接受市级以上爱卫会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市城管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设置等标准并组织实施。

城市沿街单位和商户实行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卫生秩序“三包”制度和门内卫生制度。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制管理应在责任区醒目位置设置“三包”标志。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控制工业企业噪声污染,各级水环境功能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城管局杜绝城市露天烧烤现象,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医院、屠宰场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场所,必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实行长效卫生机制管理。达到下列基本卫生要求:

(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配齐保洁人员;

(二)垃圾收集清运及时不乱扔、乱倒垃圾、污物;

(三)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土堆、粪堆及污水坑柴草堆定点存放;

(四)庭院清洁物品堆放整齐;

(五)村民饮用安全卫生水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六)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村内不散养牲畜、家禽;

(七)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与卫生管理档案,有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消毒管理制度,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齐全。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取得许可。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应符合卫生要求。清洗消毒制度落实到位,防蝇、防鼠等病媒生物防制设施齐全且达标。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工作衣、帽穿戴整洁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限定品种经营。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摊位进店、划行归市、定点定位经营。加强活禽、水产品销售等的规范管理。无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现象。

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

市场环卫设施齐全,有专职保洁人员,定位、定责、定时清理场地和厕所。实行全日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流动商贩管理规范,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八条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第十九条 加强控制吸烟、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鼓励公职人员、教师、医护人员带头戒烟。全面推行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建设。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制定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标,应保障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居民楼院卫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应符合下列基本卫生要求:

(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定时清扫保持卫生清洁;

(二)醒目位置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三)楼道、楼院无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以下简称“十乱”)现象;

(四)楼院符合硬化、绿化、美化要求。

(五)楼院内应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定期开展“四害”消杀工作“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六)楼院内住户阳台、窗外、门口等不设置、悬挂和摆设有碍观瞻的设施和物品;

(七)楼院内小餐饮店、小食品加工店、小副食品店、小理发店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基本卫生要求:

(一)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二)责任区卫生和内部卫生管理有序无“十乱”现象无卫生死角不焚烧废弃物;

(三)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无垃圾积存;

(四)食堂卫生清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厕所清洁卫生防蝇设施完善无蝇蛆和粪便积存,排污管道通畅无污水、粪便冒溢;

(六)定期开展对“四害”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预防控制措施,“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七)单位环境建设符合硬化、绿化、美化要求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月活动、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以除“四害”为主的病媒生物防制等爱国卫生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市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组成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渠道,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设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设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爱卫会应建立重大事项协调、督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等机制,加强爱国卫生监督与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爱卫会应做好卫生城镇、健康城镇、无烟单位、“卫生三小”创建和动态管理工作,加强对已创建达标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孟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孟政〔2018〕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