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环境保护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承办 |
法定 |
承诺 |
收费 |
1 |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环保“三同时”验收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科 |
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 |
10日 |
不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技术评估机构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等);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复文件;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按照“三同时”要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被许可单位按照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开展业务或从事相关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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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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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孟州市黄河大道中段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服务电话:0391-8184107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8161331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承办 |
法定 |
承诺 |
收费 |
2 |
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科 |
10日 |
10日 |
不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第十二条和《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焦环保〔2013〕214号)进行审查;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事项服务科、环境监察大队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事项服务科 | |||||||
事后 |
5.事后监管责任:对排污单位排污活动进行监管,督促其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有效措施;批准期限届满后,对其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进行监管。 |
环境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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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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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孟州市黄河大道中段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服务电话:0391-8184107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8161331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
责任事项 |
承办 |
法定 |
承诺 |
收费 |
3 |
排污费缓缴审批 |
无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环境监察大队 |
30日/7日 |
30日/7日 |
不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组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报财政、发改部门。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符合减免条件的,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作出减免决定,制发减免批复文件;符合缓缴条件的,制发缓缴批复文件;不予减免缓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 | ||||||||
事后 |
5.事后监管责任:对排污企业持续进行监管,对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确保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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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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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孟州市黄河大道中段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服务电话:0391-8161336 | ||||||||
投诉机构:纪检组 |
投诉电话:0391-8161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