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孟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16

关于印发《孟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焦作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焦财农〔20184)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孟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孟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孟州市财政局 孟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孟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孟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孟州市农林局

 

 

201858

 

 

 

 

附件

 

孟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焦发〔20162号)精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焦作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焦财农〔20184)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省、焦作市以及我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与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焦作及我市两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项用于扶贫发展。

第四条坚持资金精准使用,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项目分配

第五条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结合中央、省和焦作市安排我市的情况,我市每年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额度要确保达到省、焦作市绩效评价考核要求。

第六条项目分配,由我市村级申请、乡镇(办事处)审核,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召开扶贫、财政、发展改革、民族、农林等部门联席会议,对贫困村、乡镇(办事处)上报的当年拟实施项目的可行性专题评审,并依据轻重缓急的原则予以安排。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七条按照国家、省和焦作市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结合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情况,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按照以下支出方向和要求,因村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等与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相关的扶贫产业,支持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建立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

(二)围绕改善贫困地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内和田间道路、村庄绿化亮化等。在全面改善贫困村基础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上,支持贫困人口较多或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基础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三)围绕改善贫困村和贫困率发生较高的非贫困村群众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支持修建小型文化活动广场、文化活动中心。

(四)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贫困家庭子女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扶持贫困人口参加短期技能和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支持贫困村建立贫困互助资金;补贴产业化扶贫贷款利息和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贫困户所负担的保费。

对贫困人口的扶贫小额信贷等省级制定有政策和专门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中央、省和焦作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发展事项(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相关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九条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脱贫攻坚工作需要。扶贫项目管理部门不得从中央、省和焦作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十条中央、省、焦作和我市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根据我市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由孟州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中央、省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中央、省、市和我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分配,原则上由扶贫办等部门商财政部门按规定和有关程序拟定分配方案,上报孟州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二)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三)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林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加强信息化管理财政、扶贫部门要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下达拨付等信息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八条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资金使用的绩效自评工作,注重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二十条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林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财政部专员办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财政监督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林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