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敬老院管理规范(修订)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5-01-06

孟州市敬老院管理规范(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敬老院是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按建设规模和管辖范围不同分为中心敬老院和乡镇敬老院。

第二条 敬老院由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中心敬老院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乡镇敬老院实行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双重领导和管理,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敬老院日常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注重加强敬老院工作机构建设,根据当地敬老院的建设规模、供养人数及管理需要等实际情况,设置适量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乡镇政府要采取调配、招聘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敬老院特困对象的供养资金由县级财政保障,敬老院运行经费由县、乡两级政府分别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第五条 鼓励敬老院在确保满足当地特困对象入住的前提下,开展社会代养老人工作。鼓励敬老院积极开展农副业生产活动,用于补助和改善院民的生活。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为敬老院特困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 组织建设规范

第六条 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敬老院应设院民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敬老院各项事务。院民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院长担任,其主要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院民代表组成。院民委员会一般应3人以上。其主要职责是:讨论、通过敬老院的重要事项;审核监督院财务收支,特别是重大基建项目和维修开支,院民待遇落实及开支;督促制定和落实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调解院民矛盾,组织协调院民搞好院办经济、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监督评议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八条 敬老院应根据服务护理、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财务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职能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人事管理规范

第九条 工作人员配备。

(一)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主要由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等组成。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可一岗多责、一专多能。

(二)敬老院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的配备比例为自理老人1:15--1:20,部分自理老人1:8--1:12,完全不能自理老人1:3--1:5。

(三)敬老院工作人员原则上采取聘用制。敬老院院长可专职、兼职。中心敬老院院长由县级民政部门任免,乡镇敬老院院长由乡镇政府任免。

第十条 工作职责。

(一)敬老院院长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困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敬老院发展规划和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促进敬老院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国家的特困供养政策,牢固树立为特困老人服务的思想;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做到优质服务,确保不出现责任事故;积极参与院务管理;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为特困对象服务的本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尊老爱老,认真仔细,团结同志,互相帮助。

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

(一)对敬老院院长的考核,由任命(聘用)单位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制和院民信任度测评制。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连续两次以上(原则上每年两次)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以上的,应当进行调整或解聘。

(二)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考核,由院民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院民会议,对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次测评信任度达不到50%的应当解聘。

(三)敬老院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原则上应结合院民测评,每年不少于两次。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特殊岗位人员规范。

(一)敬老院炊事员应持健康证上岗。

(二)敬老院卫生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职称。

第十三条 待遇。

(一)敬老院院长的待遇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在聘用或任命时确定,并签定协议书。

(二)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待遇由敬老院在聘用时确定,并签定协议书。


第四章 制度建设规范

第十四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院内所有工作人员及各个管理组织应有明确具体的职责范围、工作目标、考评标准、考评办法及对考评结果的处置。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敬老院应建立行之有效的学习制度、会议制度、财务制度、伙食制度、卫生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考勤制度、护理制度、生产经营制度等。并将制度张贴或悬挂在便于监督的明显位置,建立健全落实制度的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敬老院内应设立有益老人身心健康的文化标牌,如长寿谣、宽心歌等。


第五章 集中供养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 集中供养的条件。

(一)经乡镇办批准确认的特困对象。

(二)本人自愿入院集中供养。

(三)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

第十八条 入院手续。

(一)特困对象进入敬老院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查、经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特困对象入院应由本人、敬老院、所在村和乡镇办四方签订入院供养协议。

第十九条 财产处理。

(一)特困对象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可以继续使用。入院前特困对象的财产属于集体出资的,入院后归集体所有;不属于集体出资的归个人所有,入院后按特困对象本人的意愿处理;在审批特困对象入院时,不得把个人财产是否交给集体作为先决条件,不批准入院。

(二)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特困对象死亡后,院内遗产归院所有,其余遗产按照遗嘱或供养协议执行。

(三)未成年的特困对象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不得停止特困供养,并依法保障接受教育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 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丧葬处理。

敬老院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不超过供养人员12个月的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作为丧葬补助费。

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办理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原则上由供养机构办理,当事人亲属协助,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因特殊情况确由当事人亲属办理的,丧葬费用由承办丧事的亲属向特困供养机构申请,经特困供养机构审核相关支出凭证后,及时支付给当事人亲属。集中供养特困对象原则上到孟州市豫龙公墓安葬。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应承担的义务。

(一)特困对象入院后,村委会或他人代耕特困对象的责任田,承包或流转费用归特困对象所有。

(二)鼓励村委会在春节、重阳节等重大节日到敬老院看望老人。

(三)特困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由供养机构安排入院相关事宜,所需费用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解决。鼓励村委会和其亲属陪伴护理,也可购买第三方护理,所需费用从护理费中开支。特困对象去世后,由村委会协助敬老院办理丧葬事宜。

第二十二条 代养。

敬老院在确保特困对象入住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面向社会实行代养。代养由敬老院、本人及其法定责任人三方签订入院协议,根据敬老院的实际生活需要,收取代养费。代养老人与特困老人一样,有权参与院务管理,参加院里的各项活动,并自觉遵守敬老院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院民公约。

热爱共产党、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以院为家,不信邪教,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团结互助、 不闹矛盾、不打架骂人。讲究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听从安排,遵守纪律,执行规章制度,外出要请销假。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劳动和文娱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六章 生活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物质生活保障。

(一)“保吃”:为特困老人提供符合老人特点和身心健康的膳食。

(二)“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力求统一、舒适、大方、美观、整洁。

(三)“保住”: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和家具。

(四)“保医”:保障特困老人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给予照料。

(五)“保葬”: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的丧葬习俗,妥善办理特困对象的丧葬事宜。

(六)“保教”:敬老院对未成年的特困对象,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教育。

(七)老人的日用品要定期发给,保证需要。敬老院应根据财力状况,每月发给老人不低于40元钱的零花钱,以适应老人特殊消费需要。对生活能够自理的集中供养特困对象,可通过现金或转存特困人员银行卡(存折)的方式发放,对失能、半失能供养人员,可结合个人意愿以实物形式返补。特困供养机构对零用钱发放,应当做到签领手续齐备、登记账目清晰,发放情况逐月向供养对象公开,并按季度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八)特困供养金每人每年7176元(农村),主要用于院民生活费、水电、取暖、零花钱、被服费和医疗康复费等院民生活所需开支。其中每个院民每人每天生活费原则上不低于10元,月均300元,全年3600元;被服费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剩余资金用于其余项目支出。各机构可根据机构实际情况和特困供养标准的提高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精神生活保障。

(一)敬老院要注重亲情服务,给予老人精神上慰籍。

(二)敬老院经常组织老人开展健身娱乐活动,提高他们身体素质。

(三)敬老院组织老人进行适当的学习,落实老人的民主政治权利。

(四)老人外出办事或探亲要请假,回来后要销假。对不能生活自理的老人,敬老院工作人员应负责接送。


第七章 服务护理规范

第二十六条 住房。

(一)敬老院应按房间大小合理安排老人住房,一般每个房间入住老人不少于2人。

(二)敬老院应鼓励老人自我服务,相互照应。安排老人结伴居住,并充分考虑其性格特点、个人意愿,既尽可能为更多的老人提供方便,又使之相互关照、相互扶助,以减轻工作人员服务护理负担。

第二十七条 日常护理。

(一)居室卫生每日一清,室内物品统一摆放。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无积灰,定期开展大扫除,原则上每周一次为宜。

(二)酌情开窗通风,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无异味。

(三)保证开水供应,定期提供洗澡用水。

(四)保持老人服装得体、干净;定期理发、洗澡;合理安排作息。

(五)每日为老人整理床铺、定期翻晒被褥,保持床上清洁。

(六)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他辅助器具。

(七)服务人员应做到24小时轮流值班,巡视居室,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八)鼓励老人到食堂用餐。特殊情况不能到食堂进餐的老人,应将饭菜、热水供应到房间。

第二十八条 特殊护理。

敬老院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特殊护理。使其有病得到及时诊治,对危重病人轮班陪护,提供服务周到的生活照料。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护理费,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用于服务集中供养人员的护理员薪酬、供养人员住院期间产生的陪护费等,也可用于购买第三方护理服务,护理工作应做好量化考核记录,作为护理费使用发放依据。


第八章 医疗保健规范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应设医务室。

(一)具备条件的中心敬老院,原则上应配备1名熟悉医疗业务,具有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可专职,也可兼职。乡镇敬老院可和当地卫生院结合,派兼职医务人员定期到敬老院巡诊,为老人服务。

(二)医务室配备必要的器械和必需的常用药物。

第三十条 医疗保健的基本要求。

(一)敬老院应为每位老人建立病历档案,详细记载老人健康状况和疾病治疗情况。

(二)敬老院每年为老人检查一次身体,对患大病的老人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室内外及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防止疫病流行。

第三十一条 特困老人疾病治疗。

对患病老人要及时检查、合理用药、及时治疗,对患大病、重病的老人及时送医院诊治。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特困对象,患病特困对象应到敬老院定点医院治疗,出院后由敬老院负责特困对象个人医疗费用结算。需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的,由定点医院开具转诊证明,转送到上级医院治疗。

第三十二条 医疗费用。

(一)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医保部门全额资助特困供养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二)对患大病住院的特困对象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三)鼓励和支持特困对象加入商业保险,解决大病医疗费用。


第九章 伙食管理规范

第三十三条 炊事员应具备一定烹调技能。定期进行体检,持健康证上岗,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做到食品安全、整洁、卫生。

第三十五条 每周有食谱。根据老人需要,制作软食、流质及特殊饮食,注重膳食营养,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根据需要分灶供应。一日三餐适时开饭,保证开水供应。病人要安排病号餐,生日餐、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妥善安排。

第三十六条 伙食帐目定期公布,接受院民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十章 安全卫生规范

第三十七条 敬老院应建立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经常对院内水、电、取暖及可能发生危险的设备进行检修。

第三十九条 敬老院严禁私接、乱接电源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在。严禁使用煤炉取暖。

第四十条 敬老院应加强值班、保卫和来人登记等制度。

第四十一条 敬老院合理划分生活区、生产区、活动(娱乐、康复)区域。生活区应平坦宽敞,干净整洁,无垃圾、无蚊蝇。生产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院内或院外,不影响院民的日常生活。

第四十二条 敬老院的室外环境做到整洁、美观、协调大方。杂物要堆放整齐,以不影响老人的正常生活。

第四十三条 敬老院室内家具用品配备统一、摆放位置统一;被褥铺叠整齐;窗明几净;居室整洁、干燥、卫生,无蚊蝇、无鼠害;敬老院厕所应经常冲洗,无异味、无粪便。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规范

第四十四条 财务人员。敬老院的财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严格遵守财务纪律,节约开支。

第四十五条 帐目清楚。有总账、明细账。各账之间和账目与原始凭证要相符,票据合法;账目日清月结。财会人员变动要有正式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经费审批。实行院长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敬老院各项开支应由经办人签章,实行联签会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敬老院的大额开支应经院民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请局党组或乡镇党委会议研究。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以接受院民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院内房屋、土地、家具、设备等一切固定资产属于集体福利资产,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固定资产的购置、租赁、借还、报废要有正式手续,每年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点,无故损坏、丢失者追究责任,按价赔偿。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孟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