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11年以来,孟州市作为国务院第三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第一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合并建立实施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以及《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5〕5号)要求,在总结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孟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孟政〔2011〕36号)调整为《孟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孟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2015年4月20日
孟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市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八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九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焦作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焦作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焦作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焦作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市财政为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 元养老保险费(代缴后参保人仍可享受省、焦作市两级政府缴费补贴);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每人每年补贴45元;对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双方年龄都在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对参保人员选择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参保人员选择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30元。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第四章 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待遇领取标准
第十二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在中央、省、焦作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市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7元基础养老金,市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20.7 元,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市财政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满1年,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对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补贴2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为月计发标准。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六章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 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领取资格,自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比对;各乡镇、办事处人社所、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经办机构开展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落实村(居)民委员会、人社所、经办机构三级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登记汇总制度,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七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十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已参加老农保、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运营
第十八条 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
第九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第十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照统一安排,推行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列入全市和各乡镇、办事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第二十九条 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孟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2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