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孟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建立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
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创新交通事故处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0〕29号)和焦政办〔201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建立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建立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义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建立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一)成立孟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王所成任组长,市公安局局长刘凤良、市司法局局长李建设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安局、财政局、人民法院、司法局、卫生局、民政局和保险公司各抽调一名副职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成立孟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由8人组成,设主任1名(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副主任1名(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队长),人民调解员5人,内勤1人。人民调解员聘请3名专职人员到岗,实行上班制,聘请2名兼职人员,按照工作需要随叫随到的原则,具体参与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调解工作。
(三)人员聘任: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协商,统一向社会公开聘用。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届满后可以续聘。
专职人员:主要从离退休警察、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中招聘,应具有较高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有威信,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相关政策水平。
兼职人员:主要从律师、法律工作者及保险机构中办事公道、业务能力强且为人正派的人员中聘任。
(四)调解员待遇:被聘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落实相应劳动工资待遇。被聘专职人员年薪1.2万元,被聘的兼职人员按参与调解的案件数量给予补贴(需制作调解协议书),每人每案补贴100元。
(五)经费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焦作市委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焦办〔2010〕28号)的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每年5万元,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每年3.6万元,案件补助经费1万元,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六)办公用房及其它: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设施、文书资料印制及各项制度的制作上墙工作要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三、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程序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主要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如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或征得当事人同意转交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调解委员会移交相关材料。对事故当事人一致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二)调解委员会受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案件后,应及时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应在30天内完成,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委员会要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委员会在调处交通事故损害民事赔偿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对调解委员会邀请相关保险公司参与交通事故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险公司应及时派员参加。人民调解协议生效后,事故当事人申请保险赔付的,保险公司应依法办理。
(四)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
四、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分工协作和工作衔接
(一)司法部门要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定期组织考评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和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健全完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员招聘工作,积极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引导制度,明确调解移送、调解回访和调解终止的具体程序要求。建立案件资料移送和调阅制度,帮助调解人员熟悉案情和提高调解效率,建立疑难、重大案件联调制度,增强事故处理工作合力,建立调解数据共享和信息沟通制度,定期召开例会,总结工作,商讨、解决问题。
(三)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四)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诊疗指南》等有关规定,履行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抢救职责,规范治疗,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诊疗资料或诊断证明。
(五)民政部门要设立交通事故专项救助基金,对无人申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案件,由交警部门告知民政部门代表社会公益机构申请赔偿,所获赔偿金纳入专项救助基金账户,但在依法确定受害人身份后,交通事故专项基金应当归还其应得的赔偿。专项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生活困难救助,作为侵权人因无赔偿能力且受害人生活困难的救助基金补充部分,以利于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六)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解决好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工资及工作补助经费。
(七)各保险机构要与调解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完善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工作环节的程序衔接,并配合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使其掌握相应的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和赔付原则。调解委员会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案件应在3日前将调解时间和地点通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五)公安、司法、保险部门要共同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防止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附件:孟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建立民事损害赔偿
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 件
孟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建立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主 任:王所成(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刘凤良(市公安局局长)
李建设(市司法局局长)
成 员:赵国勇(市法院副院长)
裴发才(市财政局副局长)
乔立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优丽(市卫生局副局长)
汤红光(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本利(市司法局副局长)
郭红光(市人保公司副经理)
汤国安(市寿险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张本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