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政文〔2009〕81号
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保证道路两侧建设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两侧禁止建设范围
(一)国道。道路边线向外,两侧各20米以内。
(二)省道。道路边线向外,两侧各15米以内。
(三)县乡道。道路边线向外,两侧各10米以内。
(四)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根据道路性质、功能,两侧建筑按规定退道路红线一定距离(具体见附件)。
在上述各条道路禁止建设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现有建筑物必须分类清理、逐步拆除。
二、道路两侧控制建设范围
(一)国道、省道。禁止建设范围以外,再向两侧各延伸200米的范围为控制建设范围。
(二)县乡道。禁止建设范围以外,再向两侧各延伸100米的范围为控制建设范围。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控制建设范围内的建设,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作为规划管理依据。
在城市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区域内,道路两侧建设严格按规划控制要求进行。要加快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在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完成之前,该规划区域内的道路两侧控制区内暂停新建项目的审批。如确需进行建设的项目,须在市规划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严格审批程序
(一)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道路两侧控制区域内进行建设的,需到国土、规划部门办理土地审批和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
(二)乡规划、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道路两侧控制区域内进行建设的,需到国土、规划部门办理土地审批和乡村规划许可。
四、切实加强监管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的由规划部门牵头,国土、相关镇(办事处)配合进行监管;在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的,由所在乡、镇政府牵头,规划、国土部门配合进行监管;在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外建设的,由国土部门牵头,相关乡镇、办事处配合进行监管。
凡未经批准,擅自在国道、省道、县乡道两侧禁止建设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国土、交通等部门和乡镇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此前我市出台的涉及道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上级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附件:道路两侧控制指标表
道路名称
|
道路宽度
|
道路横断面
|
建筑退线控制
|
大定路
|
45
|
|
根据商场、酒店、一般性建筑等建筑性质不同,退8—12米
|
河雍大街
|
60
|
|
|
黄河大道
|
50
|
6-7.5-3.
|
|
东西大街
|
35
|
|
|
韩愈大街
|
26
|
|
|
梧桐路
|
35
|
3.
|
|
湘子路
|
35
|
3-4.5-2.
|
|
会昌路
|
38
|
3-5.5-2.
|
|
光华路
|
35
|
|
根据建筑性质退5—8米
|
合欢路
|
25
|
3.
|
|
清风大街
|
25
|
3.
|
|
河阳大街
|
20
|
|
|
太行大街
|
26
|
|
|
凤凰路
|
25
|
3.
|
|
农坛路
|
20
|
|
|
汇丰路
|
20
|
|
|
富兴路
|
20
|
|
|
新兴街
|
20
|
|
|
花园新街
|
20
|
|
|
北街
|
20
|
|
|
许东路
|
20
|
5.
|
|
龙首街
|
20
|
4.
|
|
A-1
|
40
|
4.5-3.5-1.
|
根据商场、酒店、一般性建筑等建筑性质不同,退8—12米
|
G-1
|
20
|
|
根据建筑性质退5—8米
|
G-2
|
20
|
|
|
H-1
|
20
|
4.
|
|
H-7
|
20
|
4.
|
|
H-8
|
20
|
4.
|
|
G-16
|
20
|
|
|
G-18
|
20
|
|
|
G-19
|
20
|
|
|
A-8
|
40
|
4.5-3.5-1.
|
根据商场、酒店、一般性建筑等建筑性质不同,退8—12米
|
H-6
|
20
|
4.
|
根据建筑性质退5—8米
|
国道
|
|
|
不小于20米
|
省道
|
|
|
不小于15米
|
县乡道路
|
|
|
不小于10米
|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