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 孟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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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孟政办〔2014〕66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孟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孟政办〔2014〕66号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31日
孟政办〔2014〕66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孟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孟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31日

孟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66号)要求,结合孟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必须思想理念先进、创业欲望强烈、市场意识超前、务农意愿稳定、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具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能作为农业科技的活跃受体、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典型代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养殖四个产业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认定与管理。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新型职业农民按类型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其中生产经营型包括种植业类、养殖业类;按层次分为初级职业农民、中级职业农民、高级职业农民(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的准入条件

  (一)基本要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村,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在18—55周岁内,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稳定从事农业生产3年及以上时间。自觉参加市里安排的不少于15天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学完全部内容,成绩合格。

  (二)生产规模:(1)种植业类:以种植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为主;流转土地期限5年以上,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达100亩以上或瓜果5亩以上、蔬菜面积达2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面积达10亩以上。(2)养殖业类:场舍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在300只以上。

  (三)产出效益及收入水平:产业收益要高于本产业平均水平10%以上;产业收入要同于或高于城镇居民收入,人均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

  (四)示范带动能力:示范作用明显,带动能力显著,当地群众公认。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报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2.新型职业农民申报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书复印件或台账;

  4.乡镇、办事处农业机构核查后出具的经营情况证明;

  5.从事畜牧养殖的需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初审。乡镇、办事处组织农业机构进行初审。在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的,向市农业局提出认定申请。

  (三)审核认定。孟州市人民政府为认定主体,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委托孟州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广校)组织进行审核。市农业局对有关材料审核确认后,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予以公布,并报请孟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孟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七条 实行考核制度。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目标完成以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估符合高一级职称标准的,按程序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对考核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对考核评估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直接注销其资格。对取得资格证书后不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注销其资格证书,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第八条 实行动态管理。有违法违纪行为,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不服从市农业部门管理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核实,取消其资格。

  第九条 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以户为单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退出人员公示后无异议不再享受各项扶持待遇。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凡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安排承担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各级财政及各类资源予以倾斜扶持。

  第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新型农民培训项目,优先安排到外地考察学习。

  第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在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和县(市)级以上示范专业合作社的评选认定中有优先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孟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

  2.孟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

  附件1

  孟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

  附件2

  孟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

  镇(乡、办事处)        单位:亩、只、万元

  本表一式三份(附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市政府、乡镇办事处、农业局各一份。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