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 孟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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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孟政办〔2019〕49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孟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孟政办〔2019〕49号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21日
孟政办〔2019〕49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孟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孟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5日


孟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关乎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为了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以下统称供水站)等。

第三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由水利部门将所有权移交至各供水单位,属于集中供水的产权移交至所在乡(镇)办事处,属于单村供水的产权移交至所在村(街)集体所有。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市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的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市水利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各供水单位具体负责向用水户提供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明确具体管理人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供水水费计征、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养护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六条 供水站管理人须持有本人健康证,并应向用水户公开服务电话,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七条 供水站要设立水费专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上级管理单位监督。

第八条 供水站要接受水利、财政、卫健、环保、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査,自觉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三章 供水方式、水价确定和水费收取

第九条 《水法》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征收水费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对不收水费的供水单位,将不再安排使用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条 供水站应根据所在乡(镇)办事处、村(街)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用水户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供水方式。供水工程必须保证设备运转正常,正常供水。

第十一条 供水站实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量付费。用水户在接到交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逾期3个月内不缴纳者,供水站有权停止供水,直至交清水费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十二条 供水站的水费收入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十三条 供水站要按照“以水养水、自负盈亏、微利经营、良性发展”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水费由设备维修费、运行管理费、利润构成,具体标准参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坚决不允许集体资金代付水费,杜绝吃“大锅水、福利水”。

第十四条 供水站要建立明白栏,坚持水量、水价、收费“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价格,严禁随意提高电价增加群众水费负担。

第四章 维修基金的构成和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筹措渠道:一是市政府每年拨付经费20万元,作为全市农村饮水工程专项维修基金;二是农村饮水水费中提取的大修费和折旧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提取办法。从水费中提取15%,建立乡级维修基金,由农村饮水安全承包人和水管员负责收取,交给乡(镇)办事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负责管理;从水费中提取的日常维修费(水费的3%),建立村级维修基金,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各级维修基金均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凡是按要求进行正常管理,及时足额缴纳水费,按时缴纳大修费和折旧费的饮水工程均列入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给予工程维修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费用的使用实行先报批、后核算、再支付的办法。对维修费在100元以内的小型维修,由供水站自行维修,费用中从村级维修基金中支出;对维修费用在100-1000元之间的维修项目,由供水站负责人或承包人据实向乡(镇)办事处农村饮水管理站申报,由乡(镇)办事处农村饮水管理站审批确认后,从乡(镇)办事处维修基金中支出;对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维修项目,由供水站负责人据实向乡(镇)办事处农村饮水管理站申报,由乡(镇)办事处农村饮水管理站初审后上报市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经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核准审批后,用市级维修基金给予维修费用50%的补助,其余50%按8:2的比例从乡、村两级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中支出。

对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应急维修项目,由村水管理员及时向市农村饮水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市农村饮水管理办公室现场核实后,先行维修,待工程维修完成后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并按规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五章 工程维护与维修

第十七条 供水站应加强供水设施的管理,从水源地到主、干、支管道以及配套设施(如机井、水泵、压力罐、消毒柜等),全部实行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设备运行和维修保养档案,确保供水设备的正常运营。水泵、消毒设备6个月临检1次,压力罐、连接钢管等1年喷漆养护1次。

供水站厂容厂貌和卫生具体要求是:供水站院内、管理房内整洁卫生,不得摆放与工程管理、工程运行无关的物品;供水站院内不得有杂草杂物、不得养畜禽类动物;生产区与管理人员生活区要严格区分,不得混合使用;水源井要有保护措施,要保证水源清洁、安全;储水罐和外露输水钢管要定期除锈涮漆;管理院大门须安全坚固、管理房不得漏水。

消毒液的采购必须以正规渠道购买,禁止采购三无产品或低价劣质产品。消毒液的添加配比度必须按照使用规范严格操作,禁止私自更改配比度。

第十八条 供水站要按照《孟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供水网络存在的漏水、供水不正常等问题,要及时维修。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站负责,入户部分由受益农户负责。保修期内(保修期一年)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设备损坏、管道漏水等现象的,由施工方进行维修,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第六章 工程保护与水质保护

第二十条 各乡(镇)办事处、村(街)、供水站要加强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划定保护区。水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周围要设置防护工程(保护警示牌)要注重供水管网及其附设施维护,认真做好防冻、防碾压、防剪断等措施,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的批准以及供水站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周围半径30-50米以内,供水主管道两侧1米以内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修建建筑物、开沟挖渠、取土等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饮水安全工程周围其它工程施工前,所在村(街)和供水站应提前告知施工方管网位置,施工方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保护要求进行施工,避免挖断管道,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站要加强水质管理、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供水水质要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工程必须建立卫生保护区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不得在周围30-50米保护区内修建渗水坑、排污渠道、养殖场等。政府每年都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抽査,卫健部门按要求每年对水质进行检测(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和对破坏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力,并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水质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因突发性事故可能造成污染水质隐患时,供水站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水利、卫健和环保等部门,有关部门要立即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七条 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损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相应的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私自拆移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工程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二十九条 供水站造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一)水质、水量、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三十条 对管理单位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酿成事故的,纪委监委、司法部门对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