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评标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孟政办〔2022〕42号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30日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评标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孟政办〔2022〕42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

评标评审工作的通知》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评标评审工作的通知》(焦公管委〔202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26日


焦公管委〔2022〕3号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

评标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交易相关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评标评审工作,持续优化和提升全市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人及采购人代表资格条件。对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各单位委托的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应为本单位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熟悉业务的正式在职人员。其中,工程类项目的代表还应具备评标专家相应或类似资格条件。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应遵守相关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代表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中无符合招标人、采购人代表资格条件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全部成员应在政府组建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二、严肃评标评审纪律。评标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评审,严格遵守评标评审纪律。凡评标评审专家未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到达评标评审现场的,视同其自动放弃评标评审资格,由相关部门重新补抽专家进行评标评审;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 群等网络通讯群组;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提前透露、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等信息;评标评审专家与投标人、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对投标采购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专家库管理单位、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三、提高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采购文件,根据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围标串标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对应发现未发现围标串标等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评标评审专家相关责任;发现招标采购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采购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采购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采购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评审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人、采购人既要重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又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积极探索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等机制,减轻专家不必要的工作量。

四、加强评标报告审查和公开。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或确认结果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评审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采购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五、强化评标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加强专家库及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严格规范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畅通评标评审专家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健全评标评审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及时建议专家库管理单位清退不合格专家,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六、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参加本单位招标和采购项目评标评审时,应出具本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为专家独立评审提供条件,设置独立的招标人、采购人代表评标室,参照“远程异地”评标模式,实行招标人、采购人代表与其他评标评审专家的“物理隔离”;招标人、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场所应当封闭运行,配备专门装置设备,确保招标人、采购人代表与其他评标评审专家正常沟通交流,严禁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隔夜评标管理,落实行政监督责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