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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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孟州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孟政办〔2022〕3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2月11日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孟州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孟政办〔2022〕3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孟州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孟州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8日


孟州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保障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按照《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1〕18号)、《焦作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焦自然资〔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统领,部门协作,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完成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为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便民利民,稳步推进。结合前期试点村成果经验,以“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和“便民、利民、护民”为出发点,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稳步推进全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承前启后,分批实施。充分承接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成果,采取分批逐步推进的方法,妥善处理登记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房屋、土地登记信息的有效衔接,保证权籍调查、产权登记的连续性,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三)尊重历史,公正公开。在前期权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逐宗梳理每宗地的具体情况,特别对一户多宅、不符合规划、违法占地等情况进行彻底排查,汇总形成村、乡(镇、办事处)、市三级调查情况明细表,经各级审核确认后,将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对公告过程中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

(四)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格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结果合规有效;结合本地实际,规范登记发证操作程序,严格审核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严格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继续有效”的规定。

三、方法步骤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分为:依据权籍调查成果制作信息审核资料、村乡(镇、办事处)市三级审核、不动产登记公告、登记发证等四个步骤。

(一)制作信息审核资料

1.收集信息审核资料。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指导下,由技术单位与村委会对接收集信息审核资料,主要包括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一户一宅、是否符合村镇规划等。

2.制作信息审核表。由技术单位根据收集的信息审核资料制作审核表格,具体包含:权利人信息、宗地基本信息、房屋状况、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违反“一户一宅”规定、是否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权属来源情况等内容,以村为单位进行分类统计,以方便三级会审。

(二)三级审核

村委可以组织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对宅基地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确认。

由村、乡(镇、办事处)、市三方形成三级会审制度,以村为单位,对宗地是否符合发证条件经逐户审查后,形成审核表格资料和批次发证清单。

(三)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批次发证清单制作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按规定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村委公示栏内同步公告15个工作日,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办理;有异议的针对异议另行调查登记,异议处理后再予以办理,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且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不动产登记发证

将权籍调查中符合发证条件的权籍调查成果导入不动产登记平台,统一办理登簿手续。以村为单位统一发放至权利人,建立清晰、可查的书面领取和发放证书记录。

同时,要做好原证书的收回、作废工作,权利人在领取新不动产权证书时应主动交回临时宅基地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以往不同时期的证书,因各种原因无法收回的,统一公告作废。

四、职责分工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技术单位保障,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办事处)、村委共同协作完成,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相关职能部门

1.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相关方案制定、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成果汇总、建立登记信息数据库等工作,督促指导登记、缮证、发证等工作。

2.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3.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相关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进度拨付到位。

(二)乡(镇、办事处)

负责新增宅基地审批、确权等相关工作;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县域层面的村庄布局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和需求,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对各村集体农房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确认;督促各村集体组织村民提交登记申请,配合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指导各村集体开展确权登记相关的公示、公告及宣传工作。

(三)村委会

负责审查住户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一户多宅、是否满18周岁等,对权利人变更进行确认,初步审查房屋是否符合乡镇规划等工作;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分批次组织本村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权利人开展登记申请。

(四)技术协作单位

负责保障和协助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对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完善,导入与现有登记平台挂接的权籍数据库;登记工作完成后,配合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完成登记档案的组卷归档等工作,并将各类工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报告等文字成果、图件成果、档案卷宗扫描件、数据库等)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移交,同步完成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权籍调查成果入库。技术单位将整理完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导入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对已形成的纸质资料进行整理、补充完善。根据先行统一的档案整理标准,结合后期登记申请与审核登簿完成工作量,合理确定批量导入的数据量大小。

(二)逐村分批组织登记申请。在登记申请之前,由村、乡(镇、办事处)、市三方形成三级会审制度,以村为单位,对宗地是否符合发证条件进行逐户审查,审查结果形成后由三方共同盖章确认,形成会审表和发证清单(详见附件)。经过会审签批之后发布首次登记公告,公告期满后逐村分批组织权利人开展登记申请工作。

(三)完成审核登簿。结合登记申请情况,严格按照登记时限要求完成审核、登簿等相关工作,避免出现登记时限超期情况。

(四)缮证发证。审核登簿之后组织缮证发证工作,并完成登记档案材料的组卷归档工作,在发放证书过程中同步完善补正相关档案资料,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中档案组卷有关要求整理归档。

(五)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费用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61号)的规定执行。

(六)争议宗地处理。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紧紧依靠乡、村两级基层组织,依据相关法律依据,对争议宗地进行处理。

1.因原始登记发证错误产生的争议,组织技术单位、村委和相关权利人,共同现场勘验,确定无异议后,争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村委出具书面认可意见,再予以登记。

2.因家庭成员内部纠纷引起的争议,由村委组织家庭成员协调解决,形成最终书面意见,相关权利人签字,村委盖章认定,再予以登记;经乡、村和相关部门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予登记。

3.对于已通过相关部门仲裁或法院裁决的争议宗地,依据仲裁结果或裁决书进行登记。

4.对短期内难以处理的争议宗地,登记备案,标注争议原由,暂时搁置,以便于今后逐步调查处理。

(七)“一户多宅”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是深化农村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涉及百姓切身利益,涉及农村基层稳定。在原有组织机构的基础上,组织各乡(镇、办事处)、村委等人员专门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确保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有力组织实施,确保发证过程的顺利和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二)经费保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号)中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要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局、财政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三)进度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对各乡镇办事处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督导,对工作推进缓慢的重点加强督促指导,对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共性疑难问题,要及时组织集中研究解决。

自此文印发之日起,《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州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孟政〔2019〕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乡(镇、办事处)村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会审表


 件:   

           乡(事处       村农屋不动产登记会审表

                                                                                       
       

基本情况

       
       

共有建设用地      宗,其中:

       

1、集体建设用地:       宗;已房地一体调查       宗;

       

2、宅基地:       宗;已房地一体调查       宗。

       
       

审核情况

       
       

经村、乡(镇、办事处)及登记部门会审,详细情况见   村调查情况明细表,其中:

       

1.符合房地一体登记发证的  ,其中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  宗;

       

2.暂缓登记发证的  宗,其中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  宗。(备注暂缓原因明细按照一户多宅、存在权属争议、违法用地、不符合乡镇规划、无永久性建筑物、非集体组织成员、其他统计)

       
       

会审意见

       
       

 

       

 

       

   

       

              村(章)

       

       年   月   日

       
       

 

       

 

       

 

       

        乡(事处)(章)

       

            年   月   日

       
       

 

       

 

       

           登记部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