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孟政办〔2022〕43号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30日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孟政办〔2022〕43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焦公管委〔202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26日


焦公管委〔2022〕4号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

分级分类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1日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分级分类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实施指南》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焦作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等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等竞争主体,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等。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协同联动、动态更新的宗旨,按照谁监督、谁评价,谁评价、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焦作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焦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全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各行业(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收集本行业信用信息,并作出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评价管理结果实行互联互通,及时对接共享信息。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的实施主体为:市、县(市、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市、县(市、区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等。

信用评价方法为:“一项目一评价”,即对每一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跟踪评价,涉密项目除外。


第三章 信用信息认定与记录

第六条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对信用评价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并负责对其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和应用。交易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AAA、AA、A和BBB四个等级。

评价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为AAA级;评价分值在70分(含至89分间的为AA;评价分值在60分(含至69分间的为A;59分以下的为BBB级。

第七条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确定不良行为记录结果,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门户网站或焦作市政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类信用信息同步推送至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信用焦作”等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 市场交易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采取量化扣分制,记录初始分为100分,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扣分。同一不良行为适用两个以上扣分条款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市场交易主体有多个不良行为的,分别扣分。市场交易主体不良行为实行动态管理,不良行为信息扣分周期为1年。1年内再次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扣分采取累加。扣分周期满后,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清零,相关量化扣分信息转入信用信息档案保存。


第四章 用信息应用

第九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重要内容。发改和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不良行为记录在日常监管中的应用。

第十条 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应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和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一条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结合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结果对交易主体开展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对评价结果A和BBB等级的交易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双随机抽查比例。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可将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结果应用到交易活动中,并在交易文件载明信用评价管理结果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 焦作市各项目单位要加强投标人及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可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投标人参与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资格条件,并在招标和政府采购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及政府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应在招标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网上中介超市项目选取中积极应用招标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结果,各项目单位可将其作为择优选择招标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因素。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扣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分随人走,不因调整从业单位而消除。对年度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10分及以上的招标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负责的代理项目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

第十五条 焦作市发改委对记录分值达16分以上的评标专家,提请省发改委给予对应期限的暂停抽取评标活动。对记录分值40分及以上的,提请省发改委按规定程序清退出专家库,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焦作”。

焦作市财政局对记录分值达16分以上的评审专家,暂停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资格。对记录分值40分及以上的,提请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清退出专家库,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焦作”。


第五章 预关注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第十六条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分别建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公共资源交易预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预关注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推动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并将联合惩戒案例及时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预关注名单:

(一市场交易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扣分累计达到20分及以上;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一市场交易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扣分累计达到30分及以上;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列入预关注名单的市场交易主体通过发出告知函、工作提示函的方式对相应的市场交易主体作出工作提示和指导。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交易主体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频次,通过开展信用约谈、作出督查意见函等方式对相应的市场交易主体发出警示,提示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 对列入预关注名单的市场交易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披露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交易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信用信息产生部门在记录不良行为前应认真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做出认定后应书面告知被记录的市场交易主体。市场交易主体认为信用评价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在公示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信用信息产生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经核实,信息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更正。


第七章 信用合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积极参与黄河流域、长三角等区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标准制定,加快实现区域内市场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一网尽览”。

第二十三条 推进信用信息长效应用。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快构建跨地区、跨交易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行业评行评优等各领域的广泛应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 (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焦公管委〔20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招标(采购)人信用评价标准

      2.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价标准

      3.招标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4.评标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


招标(采购人信用评价标准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良行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有1次,扣5分:

1.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择招标和政府采购方式的;

2.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和政府采购信息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采购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供应商就投标采购价格、投标采购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4.招标(采购人在评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评审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5.相关人员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6.未按规定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或者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的;

7.向评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与招标(政府采购)文件不一致的评标(评审标准、方法、细则,或者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的;

8.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或不与投标人(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9.不按照规定对异议(质疑作出答复,不配合处理信访举报或投诉的;

10.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有1次,扣10分:

11.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

12.招标(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对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竞争的;

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采购)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14.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的;

15.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16.不按照招标(政府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政府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政府采购)文件的;

19.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虛假情况、资料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有1次,扣15分:

20.与投标人(供应商或招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1.在招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视情扣5-15分。

二、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负面清单规定的不良行为

23.在第一类不良行为之外,在日常监管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每发现招标(采购人存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每有1项,记录不良行为分值2分。

三、日常监管工作发现的不良行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有1次,扣2分:

24.招标采购人负责的同一项目流标达3次以上的或一年内同一招标采购人有5次以上流标的;

25.因招标采购人原因导致项目流标、引发项目后期投诉等影响交易效率的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有1次,扣1分:

26.招标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限确认中标结果的;

27.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合同及履约信息未及时公开的。

28.主动发现并积极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线索,涉及串通投标、弄虛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有效线索每条加5分,其他的有效线索每条加2分,1个自然年度最多加10分;

29.对加强日常交易监管、提升交易项目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工作提出书面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使用的,每条建议加0.5分,1个自然年度最多加2分;

30.招标(采购人积极应用招标和政府采购代理评价结果和不良行为记录结果的,每次加2分,1个自然年度最多加2分。


附件2


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价标准


1.在投标响应性文件中提供无效证件或证书,隐瞒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的,扣5分;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未通知招标(采购人或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扣5分;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扣5分;

4.在投标过程中,弄虛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即出借资质、借用资质,扣15分;

5.存在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异常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混装、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等具有唯一性的信息一致、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串通投标行为,扣15分;

6.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的,扣5分;

7.不遵守开标秩序,不服从开评标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对自己公司投标被否决不服、对开评标程序不满、以自我投诉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致使自己公司投标文件被否决等原因扰乱开评标现场秩序或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造成一般影响的,扣5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扣10分;

8.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举报、信访、信箱或热线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无法提供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扣10分;

9.在招标(采购人、招标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异议(质疑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扣10分;

10.在调查过程中,存在威胁或贿赂办案人员等行为的,扣10分;

11.在焦作行政区域内,一个自然年度内二次投诉、举报、信访、信箱或热线等均查无实据的,扣10分;一个自然年度内三次(含三次以上投诉、举报、信访、信箱或热线等均查无实据的,扣15分;

12.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或未派指定人员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调查询问,或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约谈,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等其他不配合约谈行为的,扣5分;

13.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扣10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扣15分;

1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不按规定时限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扣10分;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扣15分;

15.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不同投标人,存在联系人等人员姓名一致或联系方式一致的,扣10分;

16.采取利诱、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排挤或影响其他竞争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扣15分;

17.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中,向招标(采购)人、评标(评审)专家、代理机构或其他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扣15分;

18.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阴阳合同,合同核心件以附件方式呈现等不规范情形的,扣15分;

19.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时,未按招标(采购)人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扣10分;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根据不良行为影响程度,扣5-10分。


附件3


招标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信用评价标准


一、代理机构承揽业务中,有下列情形的,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扣分:

1.所代理业务按规定应进而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扣3分;

2.未与招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的,或代理活动的项目负责人非本单位人员(在该代理机构缴纳社保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扣3分;

3.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从事招标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或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扣3分;

4.未按照招标和政府采购代理合同收取代理费的,或收取的代理费用明显高于当期市场参考价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扣3分;

5.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招标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或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扣10分;

6.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扣3分。

二、交易文件出现以下情形的,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扣分:

7.交易文件存在抬高资质门槛、排斥限制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投标情形的,每次扣5分

8.交易文件出现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其他违反负面清单情形的,每有一项扣1分;

9.交易文件存在编制不规范、不严谨、前后条款矛盾、歧义等情况或者因自身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内容不完整、有偏差,导致难以评审的,每次扣2分;造成投标人被废标的,每次扣5分;造成项目投诉或流标的,每次扣10分;

10.交易文件存在向投标人(供应商乱收费条款的,每次扣5分。

三、组织开评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扣分:

11.在开评标过程中因准备工作不充分、数据录入有误、投标资料收集不完整等问题,引起开标秩序混乱、评标工作延误的,每次扣2分;

12.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以带有误导性或倾向性言语影响评委等干扰独立评审行为的,每次扣5分;

13.因开评标过程资料收集保管不当对后期质疑异议、投诉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扣5分;

14.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违反交易工作纪律,扰乱或破坏交易秩序,导致交易活动不能顺利进行的,每次扣5分。

四、代理机构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扣分:

15.发布信息不及时、不符合数据规范要求、业绩公示不符合规定,每次扣2分;

16.发布的预中标公示、中标(成交公告等内容有误的或不齐全、不完整的,每次扣3分。

五、处理质疑、异议时出现以下情形的,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扣分:

17.不按规定受理回复质疑异议、对质疑异议问题未明确响应回答或存在推诿现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5分;造成流标或引起投诉等严重后果的,每次扣10分;

18.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处理投诉的,每次扣10分。

六、其他情形

19.代理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扣10分;

20.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开展调查、工作检查的,在调查、工作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扣10分;

2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扣20分;

22.在所代理的交易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扣20分;

23.存在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或者评标(审专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扣50分;

24.在代理过程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根据造成的不良后果严重程度,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扣2-5分;

25.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扣2-5分。


附件4


评标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标准


评标评审专家失信行为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

一、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扣10分

1.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2.确认参加评标但未到场且未请假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3.请他人代为评标或者代替他人评标的;

4.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的;

5.接收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

7.评分出现畸高、畸低情形的;

8.擅自将个人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违规使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络的;

9.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10.评标结束前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的;

11.向招标采购人方征询中标意向或者授意其他评标评审专家为特定投标人倾向性打分的;

12.对招标采购文件明显存在造假、恶意串通等情况未能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或不在评审报告中扣载的;

13.私下接触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

14.在空白评标结论上签字的或者未进行独立评标在其他评标评审专家结果上直接签字的;

15.评标不认真或者严重失误,引发有效投诉的;

16.不遵守评标区域评标管理制度的;

17.索要超标准的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消费要求的;

18.无正当理由拒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19.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评标相关信息的;

20.在评标现场对监督人员、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

21.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2.故意损毁评标场所财物的;

23.拒不协助、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质疑、投诉、问询、监督、检查的;

24.评标中出现重大差错或严重违规评标行为,引发质疑、异议或者投诉的;

25.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扣5分):

26.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评标评审现场参与评标评审的;

27.未熟练掌握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

28.对所评审项目不熟悉或明显缺乏该项目类别专业知识的;

29.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或电子核验的;

30.不遵守评审现场纪律,不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和其他应当存放的可能影响评审的私人物品的;

31.评标过程中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32.故意压缩或者拖延评标时间的;

33.违反评标纪律,擅自将评标过程涉及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34.不接受或服从组织人员的安排管理的;

35.操作其他评委会成员的电脑等打分设备,或代替他人打分的;

36.在评审过程中与其他专家闲谈,交流与评审无关内容的;

37.饮酒后参加评审的;

38.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