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 孟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度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孟政〔2010〕16号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23日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度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孟政〔2010〕16号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度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0年度我市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9〕95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焦政文〔2010〕10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2009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服现役期满12年以上,且于2010年4月之前转业的士官。

二、基本原则

接收安置退伍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每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今年,我市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坚持指令性接收安置,面向企业,实行双向选择,推行有偿转移。

三、方法步骤

今年,我市将继续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退伍军人安置工作9月底前全部结束。

(一)鼓励城镇退伍军人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和自谋职业。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伍军人,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连续计算为所在单位的工龄。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应向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我市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足。具体标准为:城镇退役士兵每人2万元;转业士官服役期满5年的每人2.2万元,服役期满8年的每人2.6万元,服役期12年以上的每人3万元。自谋职业退伍军人的档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

(二)接收安置实行双向选择和行政指令相结合。接收单位安置任务(详见附表)是按照实际规模、用工数量、运行状况等情况制定的。在安置任务下达5日内,接收单位可用50%的计划指标(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直接到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选择适合本单位需要的专业人员;接收单位有超计划接收权。同时,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保留安置任务50%的统一指令安置权。

(三)退伍安置部门应根据国家政策,及时办理安置手续。退伍军人凭退伍证和安置手续按时报到;接收单位及时安排上岗。逾期不报到者,按《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经教育逾期半年拒不报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的规定执行。接收单位要与退伍军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辞退退伍军人。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标准:按照安置任务,每少接收一人,缴纳6万元转移安置资金。转移安置资金用于奖励超额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和支持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收到催交款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交款手续。

四、具体要求

(一)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所属企业完成退伍安置任务。

(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行之有效的安置办法。要积极探索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安置政策,共同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三)退伍军人要树立自强自立精神,转变择业就业观念,自觉服从政府安排。对无正当理由而不服从政府分配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市政府已将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纳入年终责任目标考核,凡有接收任务的单位,对退伍军人长期安置不到位或拒绝接收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依照《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自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按接收单位的平均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督促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2010年度城镇退伍军人安置计划指标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