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 孟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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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孟政〔2011〕37号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孟政〔2011〕37号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11日
孟政〔2011〕37号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孟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孟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孟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孟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孟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孟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孟政〔2011〕36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实施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负责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
(二)市财政局负责居民养老保险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对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局负责城乡居民户籍及家庭关系的审核工作;
(四)市民政局负责确认享受优抚政策烈属的资格认证;
(五)市人口计生委负责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的资格确认工作;
(六)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等级审核确认工作;
(七)各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人社所”)负责本辖区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经办工作;各村(居)委会根据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需要,确定1—3名协办员,协办员可由村(居)委会干部、大学生村官担任,具体负责本村(居)居民的参保登记、缴费和养老保险待遇申报等组织工作。
二、参保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参保登记
(一)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按户籍所在地,以家庭为参保单元,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各村(居)委会和协办员负责组织本村(居)居民参保;参保居民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办理参保登记需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留指纹确认;
2.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4.重度残疾人须提供市残联核发的证件;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须提供人口计生委核发的证件;享受优抚政策的烈士遗属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证件。以上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乡镇、办事处人社所负责对本辖区村(居)协办员报送的参保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无误后为其建立参保档案,并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经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审核后,向参保人核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
(四)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对参保人档案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居民养老保险系统中对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录入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档案移交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档案室。
四、养老保险费征缴
(一)缴费时间
缴费时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每年集中缴费时间为4月1日—4月30日,各村(居)委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缴清本年度参保居民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2011年是我市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启动年,今年集中缴费时间从10月13日—10月25日。
(二)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任选一个档次缴费。鼓励参保人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对参保人选择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5元;对选择1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
(三)缴费办法
1.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征缴。(1)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6月30日前已年满60周岁人员,不需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2011年7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年满60周岁人员,应当缴纳今年的养老保险费,在达到年满60周岁之月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从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3)从2012年度始,在自然年度内年满60周岁人员,应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4)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中断缴费的,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应按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当年所选的缴费档次标准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应参保而未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应按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当年所选的缴费档次标准,从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年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不享受各级财政补贴;(5)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含15年)。
2.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由村(居)协办员代收,出具养老保险费缴费凭证并填写《缴费明细表》。村(居)协办员将代收的养老保险费及时缴入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3.村(居)协办员将银行缴款单、养老保险费缴费凭证、《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等及时上报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复核。
4.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对村(居)协办员上报的缴费凭证等材料进行复核,无误后将参保、缴费情况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同时将村(居)上报的银行缴款单、养老保险费缴费凭证、《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等及时上报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审核;经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审核无误后,出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并对参保缴费信息进行确认。
5.《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遗失的,参保人应向所在乡镇、办事处人社所申请补办,经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审核后,重新补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
(四)特殊群体养老保险补贴
1.补贴政策:市财政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每人每年补贴45元;对参保缴费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双方年龄都在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以上人员在享受我市财政补贴政策的同时,仍可享受省、焦作市两级财政补贴;未及时参保和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不享受当年补贴。
2.申报公示:每年4月30日前,市人口计生委、民政局、残联应向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提供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村(居)委会应对享受财政补贴和代缴保险费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人社所复核,由人社所报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审查备案。
3.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对特殊群体缴费补贴和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补贴等情况进行核实汇总,编制补贴预算,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五、个人账户管理
(一)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根据乡镇、办事处人社所提供的《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等信息,按照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建立终身记录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中断后恢复补缴时,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不追溯计息。
(三)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建立个人账户查询制度,为参保对象做好查询、咨询服务;各村(居)委会每年应当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六、养老金待遇计发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2元。其中:中央财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财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7元。
市财政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满1年,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对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补贴2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七、领取养老金待遇程序
(一)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1.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6月30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45周岁以上),在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按规定参保并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
3.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应按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含15年)。
(二)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程序。
1.乡镇、办事处人社所按月通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通知村(居)协办员告知参保人到人社所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
(1)《养老金待遇申请审批表》;
(2)《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4)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对申报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料进行初审,经村(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结果和相关材料签字盖章,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3.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对乡镇、办事处人社所报送的资料进行复核,无误后,核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证》,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并于次月起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发放。
4.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规定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八、养老金待遇支付
(一)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由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在每月月底前编制下月发放计划,财政部门在下月10日前,将所需资金全额拨付到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支出账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25日前将养老金待遇以存折形式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发放。指定金融机构要及时向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反馈养老金待遇发放情况。
(三)享受待遇人员被判拘役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应从次月起按当年的标准发放养老金。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或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按当年的标准发放养老金。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假释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应按当年的标准发给养老金;享受待遇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未领完部分,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一次领取;享受待遇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如宣判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予以补发。
(四)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每年4月份对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待经过领取资格认证后,可按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养老金待遇。
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
(一)统筹区域内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在统筹区域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到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跨统筹区域转移接续办法
1.从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应提供户籍转入证明、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对账单》、《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和《历年缴费情况明细单》。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对统筹区域外转入人员提供的证明资料以及转入的基金到账情况审核无误后,为转入人员建立(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2.转出统筹区域外的,应填写《跨统筹区域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提供转入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转移手续等。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对拟转出参保人员的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记录情况审核后,为转出人员出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对账单》、《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和《历年缴费情况明细单》,办理个人账户余额转出手续。
(三)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和接续。参保人超过缴费期限未缴费的视为缴费中断,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补缴应填写《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经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复核后,报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办理补缴手续;补缴按照缴费当年选定的档次标准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十、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应填写《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相应资料,经所在乡镇、办事处人社所初审,到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参保缴费或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20日内,向所在乡镇、办事处人社所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火化证明。符合《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民事发〔1999〕17号)文件规定的少数民族,应提供市民政或宗教部门出具的土葬证明;
3.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4.《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或《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证》;
5.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出国定居的,提供他国永久居住权、本人申请、户口注销证明。
(三)就业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供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四)符合其它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时,个人账户中扣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全部退还给本人;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扣除政府补贴)中未领完部分全部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十一、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我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可直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十二、其他
(一)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定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送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情况,并接受市审计局、监察局的审计监督。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伪造证件、隐瞒死亡时间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要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市民政局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火化人员名单报市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四)本细则实施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