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工信局
信息来源:市科技工信局 发布日期:2022-07-18

孟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办公地址:行政服务中心七楼

邮政编码:454750

办公室电话:0391--8196635

办公时间(工作日):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党组书记:赵德勇

局长:宋梦丽


第一条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孟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焦办文〔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孟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全市科技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部门逐步退出具体科研项目的直接管理,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评价验收等职责清晰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建立健全与新型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提高工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分析水平,加强行业发展趋势研究,创新行业管理模式,实现政府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切实转变职能,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孟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三)建立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促进科技金融紧密结合。

(四)拟订全市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负责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编制市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支持环境攻坚、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

(七)牵头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全市科技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指导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承担科技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进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十)负责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和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申报和实施相关科技人才计划。负责我市两院院士的推荐等工作,承担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拟订科技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三)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以及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十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政策建议;引导和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十六)监测分析全市工业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

(十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规划,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十八)负责提出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省、市对口部门和本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

(十九)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市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二十)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规划、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

(二十一)负责全市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二十二)负责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十三)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动跨行业等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发展。

(二十四)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全市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重点行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基础网络的相关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工业领域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

(二十五)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事务,研究拟订支持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开展相关产业交流合作工作,督促交流合作签约项目落实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制造业对外合作年度行动计划,编制发布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研究协调工业产业转移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二十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煤炭行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拟定全市煤炭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二十七)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二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与孟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职责分工。孟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编制煤炭、煤炭清洁利用等相关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等职责,涉及煤炭的部分应征求孟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的意见。孟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在相关能源发展规划内制定煤炭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统一负责指导煤炭工业管理职责。孟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征求孟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意见,孟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提出行业审核意见。

第五条 孟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的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普法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工会和计划生育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科技科(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直接办理、结果公示、档案管理;负责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负责本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拟订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大问题研究和技术预测,承担全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工作;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调查。统筹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组织编制实施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负责全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承担建设全市科技管理平台,建立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工作机制,建设运行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和运行;实施科技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预算相关工作。

承担相关地方性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措施拟订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协调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保密、科技安全和技术出口审查相关工作;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科技评估机构建设;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全市创新型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型科技团队等科技创新型高端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两院院士推荐,承担“中原学者”“中原院士基金”等培养支持计划申报,承担省级科学家工作室、院士工作站申报与建设。拟订全市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条件保障建议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全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布局与建设,组织协调创建创新基地;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负责申报与实施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建议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负责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培育发展工作。对接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协调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指导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载体建设。

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组织申报和实施科技特派员计划,推动科技支撑乡村振兴、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规划和政策,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建议并组织实施;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承担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

拟订全市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开展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承担技术市场管理相关工作;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承担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工作。拟订科技奖励地方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市科技奖励改革;负责全市科技奖励工作,承担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科技奖励工作。拟订科技金融结合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引导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创新,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科技投融资工作;研究提出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科技企业孵化等创新创业工作。

拟订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承担科技外事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对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承担全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与实施;承担对外科技宣传工作。拟订在焦工作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在焦工作外国专家事件。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承担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项目计划与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会同有关方面分类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协调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系统;拟订外国人才表彰奖励办法;承担中国政府友谊奖提名推荐报批工作。

(三)工业经济运行科。组织研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提出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建议;承担重要文件、综合性理论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负责工业运行宏观政策宣传、指导和落实工作,协调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和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工业应急管理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监测分析全市工业日常运行情况,分析工业形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四)信息化发展科。负责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拟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经济和社会领域信息化应用;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应用;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承担电子信息、信息产业等工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等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导协调全市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监督工业领域重点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统筹指导工业领域信息安全,推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工作;协调推进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和应用;协调处置网络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及相关应急工作;联系通信企业。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推动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发展,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跨行业互联互通和工业领域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指导协调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工业领域军民融合发展。

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专项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的实施,指导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组织拟订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推动工业新兴产业发展。

(五)中小企业服务科。负责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等服务体系建设。

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交流合作事务,指导县(市、区)开展产业交流合作工作,督促合作项目落实;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制造业对外合作年度计划;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产能合作、并购、技术引进等;统筹推进区域产业合作、校企合作。组织开展企业提升培训。

(六)行业管理科。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规划、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

负责装备工业(含国防工业办公室有关工作)行业管理,承担全市通用机械、汽车、民用航空、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智能装备、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承担钢铁、有色金属、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新材料等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材料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相关工作;承担轻工、纺织、食品、医药、盐、家电、工艺美术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促进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行业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条件、技术规范和标准;承担食盐储备行政管理、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市级药品储备管理。

贯彻落实国家、省煤炭行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拟订全市煤炭行业发展专项规划;依法负责全市煤炭经营管理。

(七)产业规划科。组织拟订全市工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省对口部门和本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的建议。

组织拟订全市工业信息化的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和修订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核。

(八)企业改制科。负责接待受理系统职工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协调原市直改制为非公有制工业企业落实维稳措施,做好信访稳定工作;搞好系统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分析研判、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及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日常管理等工作,承担局稳定办、综治办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搞好系统诉讼调解对接、反恐怖、反邪教及禁毒等工作。完成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孟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编制21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2名(副科级);正股级职数8名。

第七条 孟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