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从2008年7月1日起,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四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