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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2-06-29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我省已于2012年6月20日下发豫发改价管(2012)808号文件,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阶梯电价。

    一、执行范围。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全省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每千瓦时提高0.008元。

    二、“一户一表”用户电量分档和电价。我省“一户一表”用户第一档电量标准按每户每月180千瓦时确定,电价仍按现行电价执行(0.56元/千瓦时);第二档电量标准按每户每月180-260千瓦时确定,电价提高0.05元/千瓦时(0.61元/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0千瓦时以上电量,电价提高0.30元/千瓦时(0.86元/千瓦时)。

    三、免费基数。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家庭,设置每户每月10千瓦时的免费用电基数。供电企业以同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名单(家庭地址、户主姓名、身份号码)为依据,在当期发生电费进行减免。

    四、计算周期及电费结算。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标准以年为周期确定。一户一表用户一年内累计用电量不高于2160千瓦时部分,仍按原规定电价执行;高于2160千瓦时不高于3120千瓦时部分,按二档电价标准执行;高于3120千瓦时部分,按三档电量电价标准执行。2012年以半年为计算周期确定分档电量标准。自2013年1月1日用电起按年为计算周期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以上价格调整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