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在焦作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将《焦作市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焦作市交由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焦作市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予以公布。
各乡镇(街道)可以依法实施与事项清单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部门不再行使交由各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工作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与市司法局联系。
附件:1.焦作市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焦作市交由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3.焦作市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