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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 发布日期:2023-02-16

孟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孟州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 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83MB1A16441H

电话:03918165186         地址:孟州市西河阳大街0643号

被委托方:孟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薛 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8836973452353

电话:03918108129         地址:孟州市黄河大道中段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省、市等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委托方委托被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一、委托范围

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公用、侵占城市道路、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违规经营等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强制权委托给被委托方行使。

二、委托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并制作保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一级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指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三、委托方责任

(一)组织被委托方学习法律法规,加强专业培训,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

(二)对被委托方行使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对被委托方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四)不定期督查和指导被委托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四、被委托方责任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因超越委托权限范围以及不作为、乱作为、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等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二)加强业务学习,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强化训练;

(三)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处罚适当。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自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盖章后生效,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委托时限为叁年。

委托方:孟州市城市管理局       被委托方:孟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孟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