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市低保对象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40元,人均月补差不低于160元。农村低保对象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140元(每人月95元)提高到1440元(每人月120元),人均月补差不低于72元,城乡低保新标准从4月1日起执行。从2011年1月起,农村五保户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