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1〕71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坚持建管并重,维护设施质量,提升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孟州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
3.《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5.《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6.《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1〕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管护范围及标准
(一)管护范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等。
(二)管护标准:农田水利设施完好,满足设计和生产需要,使用正常,排水沟渠(管道)通畅、无杂物。高低压电力线路及相关设备配套完整,安装规范,符合安全标准,运行正常;
四、管护主体与职责
市、乡两级政府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村级组织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保证每月至少全面巡查一次,设备每季度(试)运行一次。巡查发现设施损坏后,要尽快向乡镇办事处报告,由乡镇办事处组织维修。
五、设施管理与管护人员
落实“一长两员”机制。“一长”即“井长”,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两员”即管护员和维修员。村级要合理安排若干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公益岗安排,管护员由乡镇办事处统一管理,人员补助由农业农村局核定标准发放。乡镇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维修人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由乡镇办事处管理。各乡镇办事处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维修问题。
六、管护经费来源及使用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要修订完善管护办法,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依据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明确亩均投入标准,建成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按每亩不低于3元安排,建成面积在30万亩以下的按每亩不低于5元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