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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7-25 浏览量: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办事机构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部门间内部征询意见等方式自行查证、查询,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接受征询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的当日予以回复。

三、对群众在我市以外办事而需我市出具证明事项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四、因法律法规调整而需增设或调整证明事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增设或调整要求其他单位开具的涉及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